台南警涉竊盜後又遭控逛廟會襲臀 為記申誡提訴訟遭法官駁回
台南市警一分局周姓員警2年前涉竊盜案,經雲林地院傳喚出庭應訊,卻未依規定填具報告陳核,遭督察組記申誡一次處分,他不服提復審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於法有據,並無違誤而駁回。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斗六派出所所長2024年3月間在雲林斗六火車站2樓超商外巡簽時,發現巡邏箱內電子感應晶片遭竊,調閱站內監視器分析比對後,追出竊賊竟是周姓員警,他辯稱誤以為是磁鐵,發現不是後已放回原處歸還,一、二審均判拘役40日,他去年8月底聲請再審遭駁回,不得抗告。
周主張,他接獲雲林地院傳票後出庭應訊,已向直屬主管及督察組承辦人報告此事,並索取報告表填寫,惟承辦人員告知他自行至電腦下載,他告訴對方搜尋不到該報告表檔案,對方也未將報告表交給他填寫。他也說,考績會並未通知他陳述意見,即為記申誡1次行政處分,深感不服。
台南市警一分局指出,周雖有向直屬主管及承辦人口頭報告,經承辦人以LINE通知他要求將法院傳票送核,惟他仍未填寫報告表陳核。主管及承辦人均曾提醒他應盡速填具報告表陳核,惟周以「我忘記了」、「我上禮拜回去就忘記拿了」、「我就找不到」、「我有打電話跟你說了」等語推諉,且他找不到檔案也未尋求協助,顯見他未積極處理報告表陳核事宜,致分局無法確定他是否確有收受雲林地院刑事傳票。
直至承辦人向該刑案承辦書記官洽查該竊盜案偵審進度時,才確定他確有當天出庭應訊,致分局未能及時管制警員違法案件偵查進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周前已經曾因刑事案件接受調查,未報告直屬長官而經申誡1次、2次處分,而認情節輕微予以申誡1次,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也無權力濫用等情形,原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尚無不合。
地方庭也說,周主張考績會並未通知他表示意見,但周漏未填載報告書陳核後,承辦人曾訪問周,周拒絕陳述;承辦人向他確認是否要放棄陳述意見權利,周稱:「嘿阿」等語,並有訪聞記錄表及錄音譯文可證。
然而,雲林斗南今年6月初一場宮廟活動中,有名女舞者疑似遭人觸摸臀部,並請廟會人員找出涉性騷的男子對質,男子堅決否認而引發眾怒,當場道歉。而該男子經起底即是周姓警員,日前為遭申誡1次槓上分局長官,這次又涉性騷,分局不護短依法送辦外,召開考績委員會後決議祭出二大過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