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清潔隊員收賄違法清運 高院維持2年10月徒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焦姓隊員涉收賄替業者違法處理廢棄物,不服一審判刑2年10月,上訴主張自首求輕判。高院認定不符自首要件,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焦男一開始否認犯行,於檢方偵查中出具自首狀,但表明未收受報酬,不符自首要件。原判決已說明焦男並無自首規定的適用,於法無違,且已審酌他的犯行給予減輕其刑,判刑2年10月,並無量刑過重,因此駁回上訴。
根據桃園地檢署起訴書,平鎮區東昌洋行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擅自向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於無法送往焚化廠,宋姓負責人為節省處理費用,以不定期交付賄款的方式,透過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楊梅區中隊夜班資源回收組劉姓隊員仲介中壢區中隊焦姓清潔隊員,協助違法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劉姓、焦姓隊員自民國109年9月到110年2月28日,收受賄款共新台幣15萬9600元,其中3萬3000元給焦姓隊員;焦姓隊員110年3月1日調任後仍違法清運,劉姓隊員收賄3萬2120元,其中1萬3200元給予焦姓隊員;劉姓隊員也曾指示不知情的2名清潔隊員違法清運廢棄物,收賄5760元。
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3人,考量3人繳回犯罪所得等,建請減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焦姓、劉姓隊員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威信;宋姓負責人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及國土保育。
桃院考量3人犯後坦承犯行,焦姓、劉姓隊員出具自首狀、犯後態度尚佳,依相關規定減刑後,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焦姓隊員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劉姓隊員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
宋姓負責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9小時之義務勞務。
一審判決後,僅焦男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劉姓隊員及宋姓負責人部分已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