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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4死槍擊案更一審 凶嫌仍判死

中華日報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康建生技四死一重傷槍擊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二十四日判處凶嫌李鴻淵三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縣康建生技公司槍擊案釀四死一傷,凶嫌李鴻淵被判一個無期徒刑定讞,歷審另遭判三個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二十四日仍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李鴻淵原任康建生技生產課人員,因操作機器問題與生產課長起爭執,後來被調至園藝課。他認為公司負責人賴敏男與賴男的女兒刻意將他調職,並指示劉姓園藝課長刁難,持鐵棒攻擊生產課長後離職。

李鴻淵因犯殺人未遂案,名下房地產遭假扣押;雖經法院撤銷假扣押並塗銷查封登記,仍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賴敏男等人。

李鴻淵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在康建公司附近工寮、康建公司辦公室,涉以接連行刑式槍擊劉男、賴男的胞弟、賴男的女兒、張姓女員工頭部致死,並槍擊賴敏男頭部致重傷,犯案後逃逸。檢警循線逮捕李鴻淵,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

南投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李鴻淵一個無期徒刑、三個死刑,妨害自由、槍擊賴敏男致重傷部分判處七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李鴻淵不服判決,上訴三審。

最高院認為,依照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數個殺人罪應逐一各別量刑,撤銷李鴻淵三個死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其餘殺人、槍砲、殺人未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案均駁回上訴定讞,李鴻淵已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認為,李鴻淵犯殺人三罪,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且無從合理期待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風險的可能性。

合議庭審酌,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就李鴻淵所犯殺人三罪均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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