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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人權及警權!內政部通過警械使用條例2項子法近日發布實施

新頭殼

更新於 2023年04月13日09:34 • 發布於 2023年04月13日09:31 • Newtalk新聞 |謝莉慧 綜合報導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條文去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 圖:擷自蔡英文臉書

Newtalk新聞

為完備「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內政部今(13)日部務會報通過2項辦法,明確規範使用警械後續可能衍生適法性爭議的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事宜,並對合法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的損失,明訂相關補償及其救濟方式,除更能落實保障員警使用警械事件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外,也兼顧警察任務的順遂執行。

內政部表示,警察人員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但執行職務時面對各式危險,依法使用警械以保護自身或民眾的人身安全格外重要,為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更有保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於去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今天再通過依該法授權訂定的「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2項草案,進一步落實員警使用警械及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為保調查的客觀與公正,明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彈性配置委員13人至17人,成員包括:機關代表、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的團體代表及警佐人員,且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為釐清事實真相,該調查小組對於10年內的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得開啟調查;調查時,得通知事件當事人到場或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訪談或模擬;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則應公開供外界檢視,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至於「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草案部分,為妥適處理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遭受損失的補償事件,針對請求權人及補償機關界定、補償方式、項目及基準分別訂定標準。此外,為有效化解歧異達成共識,該草案也明定處理補償事件,可採取機關與請求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至於請求權人若不服補償金額,或補償機關於法定期間未為處分時等情形,請求權人可依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以確保請求權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今天通過的兩項子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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