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爆料不實緋聞傷害台視前主播劉佳佳 「她」逃過刑責
前台視主播劉佳佳2002年被報導搶人老公,劉女曾控告媒體誹謗並求償,當年向媒體爆料不實緋聞的女子陳奕秀,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審判中遭通緝;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追訴權時效已消滅,日前判她免訴。可上訴。
陳女與楊姓男子原為夫妻,已改名「劉家嘉」的劉佳佳,是楊的友人;2022年6月陳女取得劉佳佳與楊、另一友人的往來電子郵件,冒用劉佳佳的英文名字「Sunny」製作電子郵件。
依檢方起訴,後來陳女與他人擬撰載有「劉佳佳搶人老公不能狡辯!」、「劉佳佳和有夫之夫交往」、「佳佳再強悍不悟不知悔改,硬要奪人所愛,我們別無選擇只能控訴她誘拐有婦之夫,破壞家庭,以上所述皆有實証,授權人姓名、電話及台灣聯絡人姓名、電話、實証齊全,記者可親自來查證」等不實文字,檢附偽、變造的電子郵件交付國內部分知名媒體。
檢方認為,陳女利用偽、變造電子郵件指摘劉佳佳介入楊姓男子的婚姻,毀損劉佳佳的名譽,犯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加重誹謗2罪。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控訴陳女偽造文書、誹謗罪,應從一重依偽造文書罪論處,陳女涉犯的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不過,陳女逃匿、經法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合計追訴時效實為12年6月。
判決說,台北地檢署於2002年7月26日分案偵查,於2006年9月27日起訴,2006年10月13日案子繫屬台北地院,法院2008年3月31日對陳女發布通緝,她的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11月27日完成,陳女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