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小年夜情殺案兇嫌思念媽媽、孩子聲請交保 法院回應了
彰化縣賴姓男子今年2月持刀殺害李姓情敵,夥同朱姓女子棉被裹屍後,載往排水溝棄屍,被依殺人、遺棄屍體罪起訴,目前收押禁見,他以需要照顧母親、思念孩子為由聲請撤銷禁見或交保,彰化地院認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賴男有逃亡之虞,駁回聲請。
原籍越南的朱女來台結婚,與前夫育有3名子女,離婚與賴男育有1個孩子,兩人分手後一年多前與李姓男子同居但未生孩子。賴男今年2月(小年夜)找朱女說要帶孩子相聚過年遭拒,當場與朱女、李男發生口角,賴男持刀殺害李男,朱女協助棉被裹屍後上樓照顧孩子,賴男騎機車載屍體到排水溝丟棄。
彰化地院刑事裁定書指出,賴男稱已就案情說明清楚,朱女也說明清楚,她不承認也沒辦法,他很想念小孩和母親、朱女,因他家水電費都要靠剛滿18的兒子支撐,兒子也有機車貸款要清償,其他家人各有家庭和工作,他有責任照顧71歲罹患失智症跟三高的母親,請求准以具保或至少停止禁見。
彰化地院認為,賴男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案發後,與朱女一同有遺棄屍體及滅證的舉止,要求朱女跟他離開,並向他的兒子、母親索討費用以便逃亡,並又審酌賴男所述與朱女所述仍有出入,朱女稱曾遭賴男恐嚇或要脅,是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賴男恐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手段代替。
另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賴男所犯殺人罪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且賴男確實在案發後有逃亡行為,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因而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從而原處分命賴田自今年6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即無違法或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