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少女約見2網友!無保護「4度性交」染病 爸怒告結局曝
台中市一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少女,2024年4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彭姓男子,兩人當天隨即約在彭男友人的租屋處見面,過程中彭男連續2次跟少女發生性行為,且無保護措施,接著2024年6月,少女再度用交友軟體約見陳姓男子,雙方連兩天發生性行為,同樣沒有使用保險套,不過後續少女感染性病就醫,父親也對兩人提告,台中地院近日一審宣判,法官認為彭男和陳男雖然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但因為跟未成年發生關係,仍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彭男處6月徒刑,緩刑2年;陳男犯2罪,各處6月徒刑,應執行期10月,緩刑2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該少女2024年4月6日傍晚17時用交友軟體認識彭男,接著兩人約在彭男友人的租屋處見面,彭男明知對方是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少女,仍連續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且沒有戴保險套。
而2024年6月1日18時30分,少女再用同樣的交友軟體認識陳男,兩人同日20時約在陳男租屋處碰面,陳男也知對方是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少女,仍於6月1日、6月2日兩天,與少女發生兩次性行為,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事後少女感染性病就醫,少女父親報警提告。
不過彭男和陳男偵訊時,主張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侵犯,且經對方同意後才沒使用保險套,檢警也考量沒有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兩人是強制性交,但由於少女是未成年,即便同意也違法,於是依一個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彭男,兩個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陳男。
台中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彭男和陳男是成年人,一時衝動而忽視少女年齡,少女心智尚未成熟,僅因兩情相悅發生關係,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秩序,影響少女身心成長,不過兩人已和少女家屬調解,審酌一切情狀後,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處彭男6月徒刑,緩刑2年,陳男2個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各處6月徒刑,應執行期10月,緩刑2年,兩人皆要參加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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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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