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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罪是鼓勵拉在褲子裡! 凍未條跑進室友套房廁所便便挨告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2月05日10:20 • 發布於 2023年12月05日08:45
林姓男大生與朋友在家裡聚餐時,因肚子痛「凍未條」,跑進許姓室友套房廁所內便便。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賴筱桐、陳建志攝;本報合成)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大生前年與朋友在家裡聚餐時,因肚子痛「凍未條」,客廳廁所又有人,情急下跑進許姓室友套房廁所內便便,被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硬要林男忍著肚子痛,不借用室友廁所便便,根本是強人所難,不算無故侵入,若有罪不等同讓大家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或在眾人面前便溺,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完全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判決林無罪。

據了解,林男與許男共租1間2房1廳2衛的房屋,林男住雅房、客廳有廁所可共用,許男則租有廁所的套房;去年9月5日晚間7時,許男一回到家便發現廁所傳來林男聲音,才發現林男闖入他房間內、使用廁所,還在馬桶內留下排泄物及污漬,氣憤提告;檢方調查後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

審理時,林男委屈說,當天與朋友一起吃東西聊天,因天生體質差容易拉肚子,那一天剛好急性腸胃炎,客廳的廁所有人使用,不可能當著大家的面拉出來,又沒有辦法忍,情急之下才想說要跟許男借廁所使用,事後也有向許男賠罪。

法官認為,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須找地方蹲廁所的經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如果能及時找到廁所抒解,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因此要求林男在「公廁」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等待,不可以進入本案套房使用廁所,完全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

法官並認為,林男所為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具有社會相當性,要是本案不能算是「正當理由」的話,其實等同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可是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完全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至於林男事後未妥善清理廁所,造成髒亂;法官認為,應可另外透過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用「繳不出錢就抓去關」的方式,來處理借用廁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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