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放寬離婚條件 5年內分居3年可訴離、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至立法院審議。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夫妻若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至於贍養費部分,現行規定只有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者可請求贍養費,草案則修成,任何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者,均可請求贍養費,另外,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另一方不須再繼續給付贍養費。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本部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0)日審查通過。
法務部修正裁判離婚原因,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或法院可依狀況審酌,若認為離婚一事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時,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草案也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並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會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關子女扶養費,草案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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