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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小偷! 西門店家亂PO照公審女轟:告到底

TVBS

更新於 2025年04月22日12:01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2日10:04 • 簡雅婷,藍婷瀅 許家瑞
圖/TVBS

真的好錯愕!台北一名女子收到家人朋友傳來的照片,發現自己竟然被店家貼出來還被指控是小偷,女子無奈表示,自己只是經過店家逛逛,走出來時拉了一下外套,就被說成是小偷,根本沒有明確證據,警方也沒有確定就是他,質疑店家為何能夠未審先判?事後店家雖然已經向他致歉,但因為有報案涉及竊盜,還是得將程序跑完,律師也提醒,店家這樣做,恐怕會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

圖/TVBS

記者藍婷瀅:「西門的萬年商業大樓,樓上有很多的玩具公仔盲盒店,不過就有民眾逛街逛到一半,就發現自己的照片,被貼在店家外面,當成了小偷。」

A小姐:「我的姊姊跟朋友去萬年大樓逛街,他們就有拍照給我看說,欸?這個是你嗎?我就看到這個行動電源,還有包包上面的掛飾,然後都是我(的),然後上面寫說這個人是小偷,我就很錯愕。」

民眾A小姐去年11月中,到大樓四樓的商店補貨,路過二樓時走進去店內逛,雖然有拿起商品看,但很快就放進去,轉身離開時有拉一下手上的外套,結果就被店家懷疑是把物品放進包包,而公告張貼出來已經好幾個月,被家人朋友看到更是莫名其妙。

A小姐:「在還沒有調查的情況下,怎麼可以自己定罪說,我就是有拿這個東西,何況他們提供的監視器,根本就沒有明確看出,我有帶這個東西離開。」

A小姐也提到店家表示,因為當時報案後警方沒有下文,才會貼出照片警惕,事後有來道歉,而實際到訪店家,員工低調表示,造成麻煩及觀感不好,真的非常抱歉,老闆已經向A小姐聯繫道歉。

西門町派出所副所長柯志宏:「全案將依法函請,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也因為有報案,警方還是得將流程跑完,但這樣的行為恐怕會觸法。

律師徐志明:「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二項,以文字或圖畫來犯誹謗罪的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也提到,當事人也能以侵害名譽及侵害肖像權,向店家請求賠償。

大樓其他店家(非當事):「對面的有被偷過錢,四、五萬,我們也常常被偷啊。」

同一棟大樓的其他業者則是提到,出入人多很常有小偷,小從公仔玩具大到鞋子衣服,因此許多人會裝監視器防範,但這回恐怕是冤枉無辜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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