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7罪被判55年8月定讞 北檢拘提發監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查出收賄數千萬元,住家及辦公室被搜出現金400萬元及市價3千萬元的金條。黃季敏一審被判18年,二審被判16年,上訴最高法院,7罪總刑期共55年8月定讞。(請聽AI報導)。
黃季敏被控擔任消防署長期間主導救災器材採購標案時,在9個標案中收廠商回扣2066萬,另在「救災通訊平台指揮車建置、維護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調在2012年8月發動搜索,在他的住處及辦公室查扣400萬元現金及市價3千萬元的20公斤金條,被外界諷刺有如「黃金署長」。
黃季敏被羈押1年,2013年8月獲3000萬元交保,全案纏訟至今近14年,26號部分定讞。最高法院以收賄、洗錢、圖利等7罪,總共判處他55年8個月徒刑。
北檢收到最高檢察署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檢察官26日晚間依法簽發拘票,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前往拘提黃季敏到案,後續將依程序發監執行,落實國家刑罰權並維護司法正義。(以上新聞由楊清緣編輯,AI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