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製毒工廠產出近2億毒品 集團首腦被判6年10月
台南檢調警專案小組去年6月間在台江國家公園附近某處魚塭,破獲大型甲基安非他命等製毒工廠1座,當場查獲王姓、陳姓、力姓及孫姓男子4人涉一邊養魚、一邊製毒,查扣安非他命等毒品逾220公斤及製毒工具等,市價近2億元,王等4人均認罪,分別被判6年10月至2年不等徒刑。
據調查,王男承租安南區魚塭工寮,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所,王招集陳,並負責出資、指導,陳、力2人負責製毒過程。陳、力將感冒藥打成粉狀,萃取假麻黃鹼,鹵化後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後風乾,取得甲基安非他命。
王、陳於去年1月間起,在製毒工廠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約50公斤後,由陳駕駛自用小貨車,載運至王台南住處。同年5月間,陳招集力參與製毒工作,並囑託孫分次購買鹽酸、二甲苯、脫漿機等製毒工具、原料,在製毒工廠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但僅達提取先驅原料假麻黃鹼製程,同年6月間即被專案小組搜索而查獲。
王等4人坦承犯行,委任律師均認為,4人縱使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情輕法重,建請依刑法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王等4人從事最源頭毒品生產,對社會秩序危害大,實無何情堪憫恕之情,縱使分工角色有別,也僅得在法定刑度內從輕考量。況且4人本案犯行已相關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並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
合議庭審酌,王等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等各級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之鉅,分別明知製造、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為政府嚴厲查禁行為,卻因貪圖利益,即無視法令禁制,所為對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有重大危害。
惟念4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並表達悔意態度,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4人分別於製造毒品過程中擔任角色分工、製造毒品種類、現場查獲及持有毒品數量、4人製造毒品期間、王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力另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節,分別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認王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6年2月,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判刑1年,應執行6年10月,扣案犯罪所得306萬7千元沒收。
另陳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5年10月;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刑3年,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判刑2年,應執行4年6月;孫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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