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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費喬不攏 扯出「聯合再生」墨西哥電廠完工近8年沒商轉

新頭殼

更新於 02月13日05:37 • 發布於 02月13日05:37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圖為監察院。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政府大力挹注的聯合再生爭議不斷。監院針對崇太能源公司陳情調查發現,聯合再生前公司新日光,於105年投資墨西哥太陽能電廠,雖已於107年完工,但因墨西哥政府能源政策轉變,雖然聯合再生子公司提起訴訟勝訴,但快8年了,該電廠目前還沒進入商業運轉。

聯合再生原為新日光能源科技為擴大聯盟,於民國106年以換股方式與昱晶能源科技、昇陽光電科技合併,由新日光公司為存續公司,並以私募特別股方式辦理現金增資45億元,由國發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22億元,經濟部所管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3億元。並於107年10月1日完成合併,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隨後函請國發基金繳納投資股款,該基金則於107年10月12日撥付投資股款13億9,065萬餘元。

本案源自崇太能源公司向監察院陳情稱,永旺公司與其合作,雙方簽署墨西哥電廠開發合約,約定永旺公司應支付808萬5,000美元開發費予崇太公司;惟其後永旺公司不但以各種理由要求減價,於107年4月專案完工後,又以專案未連線為由,遲未支付尾款99萬8,497.5美元予崇太公司。崇太公司向國發會陳情,仍未獲妥適處理。監委賴振昌也就此提出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聯合再生公司子公司於105年計畫在墨西哥Hermosillo開發太陽能電廠專案,但因不熟悉當地開發與交易慣例,所以委由US Topco(崇太能源公司美國公司)協助與當地開發商洽談交易並簽署股份買賣協議,並簽署服務合約。

調查指出,該電廠雖已於107年4月「機械完工」,完成主要工程項目與所有設施建置,具備啟動測試及申請併網條件,然因墨西哥能源政策變動、新冠肺炎疫情導致行政審查延宕,多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商轉日,但卻遭拒,聯合再生子公司提出訴訟,雖然一、二審都勝訴,但尚待待墨西哥國家能源委員會履行判決所定義務後,方能啟動後續行政程序。

對US Topco要求交付尾款99萬8,497.5美元,聯合再生子公司認為,該顧問費尾款之付款條件為電廠完成商轉後15個工作天內支付,與107年之機械完工無直接關聯,而商轉日係以墨西哥主管機關完成行政程序並正式通知為判斷依據,迄今仍未完成,故付款條件尚未成就,自無違約延遲付款。

監委審酌後認為,本履約爭議案屬民間商業行為及私契約爭議,如當事人雙方有未依合約履行責任或義務之情事,允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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