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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太誇張!毒販選法院外交易 還讓藥腳靠「打掃」換毒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2月25日02:16 • 發布於 02月25日02:16

臺中警方破獲一起毒品案。據了解,60歲張男販毒至少1年,甚至讓藥腳到住處打掃清潔,作為交換毒品的條件。更誇張的是,他竟將面交地點選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圍牆外,行徑相當大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4年間掌握情資,發現60歲張姓男子涉嫌販賣及轉讓毒品,經長期蒐證後,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展開查緝行動,順利將張嫌查緝到案,並查扣多項毒品及相關證物。

搜索畫面

面交地點選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圍牆外。(圖/東森新聞)

警方調查,張男於113年至114年間,多次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其中一名到案的黃姓藥腳供稱,會定期前往張男住處打掃及清潔,以勞務作為交換條件,向張男換取毒品施用。

毒品照片(全)

多次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圖/東森新聞)

警方於114年間掌握張男進行毒品交易時機,隨即攔查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當場查獲海洛因15包(淨重約2.84公克)、大麻香菸5支、甲基安非他命9包(淨重約14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分裝袋1批、現金新臺幣12萬1,000元及手機1支等證物,並依法全數查扣。全案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複訊後,於114年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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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毒品。(圖/東森新聞)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紀延熹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者,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相當嚴重;另無論以何種形式轉讓毒品,包括以勞務換取毒品,均屬違法行為,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強調,將持續強力掃蕩毒品犯罪,向上溯源、刨根究底,全力淨化社會治安,打擊毒品犯罪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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