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10年前割破10多面國旗 釋憲不成遭改判有罪今定讞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等人,2015年間在永和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收案後隨即聲請釋憲,但案件卻卡關8年沒有下文。高院日前改裁定「重新審理」,並將陳儀庭3人全數改判有罪,處拘役15日、得併科罰金15000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5年國慶日,凌晨3時許,陳儀庭、陳妙婷與三名友人徐大為、廖安祈及吳馨恩,分持美工刀、剪刀,在連接台北市、新北市的中正橋上,割破橋邊懸掛的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桿。警方循線逮捕5人,5人到案後坦承犯案,檢方依照刑法「侮辱國旗罪」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有罪,分處拘役20天。其中徐、廖兩人放棄上訴,至於原本認罪的陳儀庭3人,則上訴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新北地院合議庭並變更審理程序為普通審理程序。新北地院合議庭最後認為毀損國旗的行為乃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此政治性的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逆轉改判3人無罪。
案件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於2017年11月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承審法官主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案件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後,卻就此停滯了8年,沒有做出任何決定。高院去年8月間又做出裁定,改將本案「重新審理」。高院於去年10月底做出改判,認為此類具政治性質的象徵性言論,為兼顧對國家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因此改判陳儀庭3人均有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000元。
陳儀庭未上訴,先行定讞;至於陳妙婷、吳馨恩(改名劉薇薇)則上訴第三審。但2人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最高法院收案後,於23日作出判決,將陳女、劉女2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