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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撿32元電鍋被判刑 他開回收車撿廢棄辦公椅「一二審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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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12月09日02:4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9日02:46 • 上報快訊/李唯甄
桃園環保局1名楊姓清潔工私自帶回廢棄物,但最終獲判無罪。非當事人,僅為示意圖。(取自桃園環保局臉書)

台北市1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間將殘值僅剩32.56元的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 ,遭法院依貪汙罪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桃園市也有1名楊姓清潔工,因私自將路邊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帶回家,遭檢方依貪汙罪起訴,不過,歷經兩審攻防後,該隊員最終被判無罪定讞,與「電鍋案」形成對比,引發熱議。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楊男1998年起在桃園市八德清潔隊工作,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他在2020年3月12日執行勤務時,發現路邊有一張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便將椅子搬上資收車並帶回家中。事件曝光後,被檢方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法院首先釐清辦公椅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楊男主張該椅子屬於無主廢棄物,且經桃園市環保局函覆確認,該椅子確為大型垃圾、且屬不可回收的廢棄物。一審法官審酌後認為,楊男搬運椅子的行為並未違反市府與環保公司簽訂的合作契約,也未造成市府短收權利金的損失,因此不構成侵占罪,一審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再度函詢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確認楊男所載運的黑色辦公椅「並非公有財物」,且非因職務關係而持有。法官認為,檢方指控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至於楊男利用公務車輛處理個人事務的部分,因未列入檢方起訴範疇,法院認為無追究必要。(責任編輯:卓琦)

(延伸閱讀:清潔隊員撿「殘值32元」電鍋轉贈老婦 因貪污罪遭判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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