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娛樂

Nana家中遇劫案歹徒辯稱 「籌母醫藥費」,荒謬指控「她先拿刀刺我」!Nana遭反告殺人未遂:相信人性是貪念嗎?

韓星網

更新於 01月04日14:23 • 發布於 01月04日09:13 • Sani
(封面圖源:TVDaily,IG@jin_a_nana)

在藝人Nana遭遇住宅侵入強盜案後,驚傳加害者A某從拘留所寄出信件聲稱遭到Nana攻擊,還稱Nana主動提出「給他4000萬」要求串供,引發輿論嘩然。對此,警方明確指出是不實指控,Nana也透過社群平台分享了複雜的心境。

強盜驚人主張:Nana以4000萬利誘串供

JTBC節目《事件班長》於2日公開了嫌犯A某(30代男子)寄出的5封獄中信件,其主張與警方調查結果完全相反,聲稱進屋時沒帶兇器、只戴著手套和耳機,是 Nana 先拿屋內的刀試圖刺向他的脖子,而A某在躲避過程中,耳朵到脖子之間被刺傷深達7公分。A某強調,自己「連Nana的一根汗毛都沒碰過」,反而是被兇器刺傷後遭到了毆打。

(圖源:JTBC《事件班長》截圖)

關於犯罪動機,A某聲稱是為了湊母親醫藥費才行竊,被制伏後已道歉。他還指控 Nana母親曾提出給他4000萬韓元,條件是要他承認「帶刀闖入」,最近得知Nana母女提交了傷害診斷書後發現被騙,決定寫信揭開真相。

(圖源:JTBC《事件班長》截圖)

《事件班長》分析,A某可能是在羈押期間受到「指點」,希望通過反告為自己減刑;假若頸部受傷深度達到7cm,恐怕難以做出書寫動作;身為30多歲年輕力壯的男性,「為母籌措醫藥費而犯案」的說法亦令人啞然失笑。

警方與經紀公司強硬回擊:全是不實指控

警方調查顯示,A某闖入時確實攜帶了裝在鞘內的兇器,進屋後掐住Nana母親的脖子致其昏厥。Nana聽到尖叫聲驚醒,在制止對方的過程中發生扭打,因 A 某不願放下兇器而產生了物理衝突。警方明確表示,A某所謂「被毆打」的主張絕非事實。

Nana的經紀公司Sublime也全面否認 A 某的說法,稱籌措醫藥費、金錢提議、串通口供完全不是事實,反而是加害者曾要求不要報警。公司強調,加害者毫無反省還提出反告,是利用 Nana 的藝人身分進行二次傷害,將採取法律行動應對到底。

(圖源:JTBC《事件班長》截圖)

Nana 無聲抗議:法律是否過度保護加害者?

Nana於4日在個人 IG 分享了一則新聞截圖,內容尖銳指出:「比起無辜地單方面受害的市民,難道為了私利持兇器闖入的加害者的人權更應受法律保護嗎?」報導中質疑現行法律過度保護闖入者,假如「為了生存的抵抗」反而被懷疑成犯罪,這樣的社會絕不安全。Nana 雖然沒有配上額外文字,但其立場已不言而喻。

(圖源:IG@jin_a_nana)

Nana早期亦透過IG表示,雖然早前就得知被反告的消息,但為了遵守與粉絲的見面會約定,一直努力保持堅強。她透露因這件事思考了很多:「我想用美好的眼光看待世界和人們、想要去相信,也許是我太大的貪念。但是,為什麼必須認為這是貪念呢? 每念及此,都會產生一種懷疑感。」最後,Nana安慰粉絲稱,一定會將這件事撥亂反正,以後也會好好管理心態,不會輕易崩潰。

(圖源:IG@jin_a_nana)

韓網友也十分憤怒,紛紛留言應援Nana「正當防衛法條真的該徹底修改,對於闖入家中的強盜,就算把他打死也應該判無罪」、「進別人家那一刻起,就沒什麼好冤枉的了」、「法院如果沒判 Nana 無罪,就等於在對人民說:『強盜進來時,你們就乖乖等死或是被性侵吧』」、「下一位受害者就是被法官害死的」、「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多無能,才會讓殺人未遂犯不只反告受害者,還自稱委屈、向電視台爆料?」

【事件背景回顧】

去年11月15日清晨 6 點左右,A某攜帶兇器利用梯子爬入Nana位於九里市的住宅,先勒索並毆打Nana的母親,隨後與出面制止的Nana發生肢體衝突,最終被當場逮捕。警方已認定Nana母女的行為屬於保護性命的正當防衛,不予立案;而 A 某則適用「特殊強盜」、「住宅侵入」、「傷害」等罪名,目前正在羈押調查中。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娛樂相關文章

01

「玖壹壹」春風車禍!對方竟讓他先走 公開車牌急尋:馬上聯繫我

壹蘋新聞網
02

野生李雅英出沒安平老街!零偽裝被捕獲「A4腰」太吸睛

中時新聞網
03

尾牙最想看誰?上班族「最愛歌手榜揭曉」 12年連霸成最大贏家

自由電子報
04

傳賣豆花、加油站打工!資深女星認領補助 近況曝

EBC 東森娛樂
05

型男主播「情定6年男友」 下跪求婚!他淚:我願意

太報
06

巴鈺認婚姻曾變惡夢「連他呼吸都討厭」!爭吵多年曝回暖關鍵:身體還記得怎麼愛

姊妹淘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