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敗訴被酸 張景森:黃國昌非常經典示範小人嘴臉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遭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提告,案件一審結果出爐,張景森敗訴。黃國昌則表示,自己完全不想浪費時間,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法院還是重重打了張景森的臉。對此,張景森今(4)日在臉書回擊,黃國昌在爽什麼?法院認為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等於法院認證每句話都是真的,一審判敗訴,自己接受司法程序,一定會上訴,這場官司到目前為止,黃國昌親自做了一次非常經典的小人嘴臉示範。
張景森不滿席黃國昌多次指涉,他在任內推動農電共生政策時,與聯合再生能源公司關係密切,甚至影射涉及官商勾結、介入政府標案,提訟求償3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黃國昌所涉言論內容與公共事務及能源政策有關,且主要陳述並非全然無據或顯然不實,判張景森敗訴。
張景森表示,自己告黃國昌,一審法院判他免賠。他高興得不得了,說心裡只有一個「爽」字,甚至迫不及待地把一審結果包裝成:他過去的指控全部「都有所本」。
張景森表示,問題是,大家都還沒有收到判決,連判決書都還沒看,黃國昌就已經把想像中的判決理由,當成法院認證。黃國昌再一次證明,他最擅長的不是「查證」,而是「放話」。
張景森說,更可笑的是,黃國昌還特別強調,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講得好像根本不屑答辯,隨隨便便就贏了官司。事實上,他提出了好幾份書狀,長篇大論地答辯。光看那些書狀,說他「嚇得要死」也不為過。沒出庭,不等於沒答辯,更不代表他根本沒把這場官司當一回事。
張景森直言,黃國昌以前是教法律的,他當然知道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法院判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和「法院認證黃國昌講的全部都是事實」,完全是兩回事。
張景森說,黃國昌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公開點名自己的名字,和綠能投資、飯局、「官商分際」,以及「慷納稅人之慨,建立自己的政商關係」等說法扯在一起。這些指控根本不是事實,所以自己才告黃國昌。
張景森說,但是民意代表在國會有言論免責權,法院對國會言論本來就有高度保障;另一方面,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公眾人物面對批評時,法律上通常也必須承受較大的言論空間。所以,即使法院最後認為黃國昌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當然等於法院認證他講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的。
張景森批評,真正荒謬的,是黃國昌對司法的態度。他攻擊別人,叫做揭弊;別人反擊,叫做迫害。他告別人,是伸張正義;別人告他,就是濫訴。判決對他有利,就是司法公正;判決對他不利,就是政治介入。這不是什麼法律原則,只是一套以黃國昌自己為中心的雙重標準。
張景森說,不過這場官司到目前為止,倒已經讓大家看到一件比一審輸贏更有意思的事情:一個人得意的時候,最容易露出真正的小人嘴臉。如果以前不知道什麼叫做「小人嘴臉」,這一次倒要感謝黃國昌。他親自做了一次非常經典的小人嘴臉之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