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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來台有譜 立院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敲下議事槌。(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放寬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董事長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人持股比率的限制。市場解讀為星鏈(Starlink)來台解套。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指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通訊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引進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並可確保在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的通訊網路,提升整體通訊網路韌性。

立法院會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首先,鑑於手機直連衛星及設備直連衛星業務,涉及行動通信服務替代、用戶通信及定位資料傳輸、跨境網路治理、通訊監察執行、資通安全管理及市場競爭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且主管機關尚未就該等業務訂定完整之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市場公平競爭規範等配套措施,於相關政策方向及法令制度完成建置前,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官、學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制定相關法規命令與配套措施。

其次,修法通過後大幅放寬外資投入我國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我國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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