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三讀 毒駕一律吊銷駕照、沒入車輛
毒駕問題氾濫,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沒入駕駛車輛,毒駕拒測者首次開罰新台幣27萬元、第二次開罰45萬元;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照。
行政院提案說明,近期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頻繁發生,有上升趨勢,且吸食毒品等行為本身涉犯刑事法律,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有必要加重處罰。毒品成癮是造成毒駕反覆發生之核心原因,為防患未然,有必要從源頭加強管理。
三讀條文明定,毒駕一律吊銷駕駛執照;首次毒駕機車罰鍰最高新台幣12萬元、汽車15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鍰無上限。
三讀條文規定,拒測吸毒與否,首次開罰27萬元、第二次罰45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18萬元,累加無上限。毒駕或拒檢者,沒入該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也適用沒入車輛規定。
三讀條文增訂,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增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讀條文規範,吸毒遭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應於1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
三讀條文明定,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期間,若再無照上路,從現行加罰1萬2,000元罰鍰,提高為3萬6,000元罰鍰,且後續累加無上限,並沒入汽機車。
三讀條文指出,慢車駕駛人毒駕者,處2,4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若拒絕毒測者,處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