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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公投把鞭刑送進法律?中選會7票全打槍 游盈隆揭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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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1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 圖:金大鈞/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中選會今(28)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立法院日前由藍白通過並交付審議的3項公投案,包括「鞭刑公投」、「交通罰鍰專用」及「廢除非核家園」。最終「鞭刑公投」、「交通罰鍰專用」均遭否決,僅「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將併同年底九合一選舉投票。針對備受關注的鞭刑公投,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會後說明,現行法律並無鞭刑或類似制度,該案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且鞭刑亦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

此次「鞭刑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虐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之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

游盈隆表示,經中選會委員審議決議,該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在於,我國現行法律的刑罰種類中,並沒有鞭刑或類似鞭刑的制度。

游盈隆指出,該案提案目的,是針對性侵害犯罪、虐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訴求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制定鞭刑的法律制度,因此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此外,游盈隆也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

游盈隆表示,鞭刑是以公權力對受刑人直接施加肉體痛苦的身體刑,多數國家認為屬於殘忍、不人道,且嚴重侵害人性尊嚴的刑罰,因此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

至於中選會內部表決情形,游盈隆說,本案共有8位委員參與審議,除了他本人擔任會議主席未參與投票外,其餘7位出席委員全數認為,「鞭刑公投」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中選會今日審議的3項公投案中,「鞭刑公投」及「交通罰鍰專用」均未獲通過,僅「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通過審議,將併同年底九合一選舉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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