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0萬元…男朝神壇民宅丟汽油彈縱火 殺人未遂被判8年10月
台南仁德區一神壇去年3月間發生火警,經檢警調查,屋主兒子在外糾紛,對方以10萬元代價,找宋、楊及任姓男子丟汽油彈報復,險波及隔壁瓦斯行,一審認宋、楊犯殺人未遂罪分處8年10月、8年半,任為幫助犯判2年8月,上訴二審認宋、楊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改判,刑度不變。
楊辯稱,他不知該住宅有人使用,也不知案發當時裡面有人,當時只是要警告屋主兒子而已,他本來是要丟2樓的宮匾,錯手才會兩個酒瓶都飛進去2樓,且他完全沒有看到瓦斯鋼瓶。
宋辯稱,他是要丟1樓金爐,結果穿越金爐底下飛到鐵門那邊,當時住宅沒有燈光,他跟綽號「阿凱」等人以電話通話時,有確認有沒有人居住,他們說住宅是屋主的舊家改的,沒有人居住,他們說要警告屋主的兒子。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宋、楊2人罪證明確,論罪科刑。然而,原判決認定2人基於殺人、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犯意聯絡,卻未認定2人應論以共同正犯,有事實與主文、理由不符違誤,因而撤銷改判。法官認楊共同犯殺人未遂罪判8年6月、宋共同犯殺人未遂罪判8年10月,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表示,宋、楊2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原審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持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不可採。
檢警調查,綽號「阿凱」男子、陳姓男子與屋主兒子有不明糾紛,指示宋對其住處投擲汽油彈縱火報復,並應允10萬元為報酬。宋去年3月20日在汽車旅館與楊見面商議,並允諾事成可分得5萬元。
宋、楊謀議後,楊即駕駛轎車至台南任住處附近,邀任前來駕車搭載2人前行,經加油站時由楊下車買汽油,在車上以將汽油倒入酒瓶,製作汽油彈3枚。
宋等3人於去年3月21日凌晨1時40分許抵達屋主住處前,明知隔壁即為瓦斯行,門口並擺放20支以上瓦斯桶,宋、楊下車後,分別將汽油彈點燃,隨即往住宅2樓臥室及1樓丟擲,見引燃火勢後旋即上車,由任駕車迅速離去。
屋主聽聞聲響發現火勢延燒後,隨即起身並對外呼救,順利逃生。消防人員接獲報案後到場撲滅火勢,才未繼續延燒。警方據報後,同年月24日、26日陸續將楊、宋拘提到案。至於陳部分,經檢察官另囑警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