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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黃振銘捲惡檢井天博貪汙案 任「破產管理人」侵占公款被起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01日04:19 • 發布於 04月01日04:12

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律師黃振銘被法院選任為某營造廠破產管理人,但他卻趁機將公司帳戶的現金領出自用,1年內侵占756萬元,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黃振銘行為嚴重背棄專業信賴,依「公益侵占」等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6年。

檢方調查,台中某營造廠於2016年經台中地院宣告破產,法院選任黃志銘(69歲)擔任破產管理人,負責處分公司財產,因此可自行支領該營造廠的銀行帳戶。

結果黃振銘卻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頻繁透過台中商銀的破產專戶,分次領取24筆款項,總計金額高達756萬元並占為己有。

事後黃振銘捲入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樹華)貪汙案,被判刑8年並經律師公會懲戒停職,其破產管理人職務則被台中地院撤換,改由何姓律師接手,何姓律師清查該營造廠金流,才知道公司帳戶早被領取一空。

高雄地檢署偵辦後,痛斥黃振銘身為法律人卻貪圖私利、知法犯法,高度折損社會對法律專業的信賴,不僅推諉給助理,更拒絕辦理交接,犯後態度惡劣。

檢方認為,此例應為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卻侵占公司帳戶的首例,導致債權人權益高度損害,為端正綱紀,今依公益侵占罪嫌起訴黃振銘,並建請法院從重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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