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童跳下攀岩牆壓傷同學害腦震盪 家長怒求250萬判決出爐
高市某國小學生小正,在學校遊樂設施攀岩牆玩耍時,未注意下方同學,擅自從1公尺高攀岩牆躍下,當場壓到奔跑經過的學童小明頭部,導致他倒地受傷,事後經常性頭痛,小明家屬氣得對小正及父母連帶求償250萬元撫慰金,橋頭地院審理後,判決小正父母須賠償15萬元。
根據判決書,高雄某國小男童小正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1時37分許,在校內遊樂區攀岩牆,未循正規之滑梯使用方式,竟自攀岩牆上方約1公尺高平台一躍而下,剛好同學小明奔跑經過,剛好壓到小明頭部部,造成他後仰並頭部著地持續約1、2分鐘後才能勉強起身行走,經診斷受有「外傷性腦出血、腦震盪」及臉、背部瘀青並有劇烈頭痛、噴射狀嘔吐等腦震盪病徵,事後造成頭痛或從事運動,就產生劇烈頭痛之無法治癒之永久之頭痛傷害。
小明多次就診,醫師判斷已無治癒之方法,日後可能容易有腦癌之高度風險,小明父母認為當時小正已4年級,具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沒有遵守遊樂設施使用方式及注意周圍安全,造成兒子受傷,因此要求賠償250萬。
小正的父母則是主張,兒子造成小明受傷,但小明也在遊戲區奔跑,違反遊戲場第規則,如果他未奔跑,就可以有反應時間可預見兒子跳下,也要負過失責任,且即使後續小明雖有持續間歇性頭痛等症狀,但頭痛症狀於日常影響因子不一,難以認定與這起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而且小明僅住院3天,出院後康復良好,學習、表現狀況也很好,可見他所受傷害並非嚴重至足以長期影響與其父母共享天倫等親情,非屬重大。
法官調查後認為,小明就診後狀況穩定,頭痛頻率已有減少,可見頭痛情形已逐漸改善,義大癌醫院函覆法院,也表示因頭痛症狀日常影響因子不一,難以判定治癒率及日後復發可能性等語,並無足夠證據足以認定小明所受外傷性腦出血、腦震盪傷勢遺存之頭痛症狀,是無法治癒而為永久性傷害,因此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小明所受傷害,仍遺有創傷後神經頭痛症狀,認認為小明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