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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失聯7年!父過世監護權大轉彎 法院拍板:哥哥最適任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27日06:00 • 尹維源

一名未成年孩子阿安,在父親過世以及母親長期失聯的情況下,監護權歸屬引發關注。法院審理後認定,原本具有監護權的母親多年來沒有盡到扶養責任,最終裁定改由少年已成年的兄長阿盛(均化名)擔任監護人,以維護其最佳利益。

判決指出,阿安自幼由父親撫養長大,與兄長阿盛共同生活。不料,父親於2025年病逝,家庭頓失經濟與照顧支柱。叔叔便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指出孩子母親自2018年離家後行蹤不明,長年未與家人聯繫,也未負擔任何扶養責任。

法院審理期間,阿安的母親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庭,也未提出書面意見,對於監護權爭議完全未表態。相較之下,阿安目前與兄長同住,生活起居穩定,由叔叔與兄長共同負擔生活費用。

為釐清實際照顧狀況,法院委託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報告指出,兄長長期參與照顧責任,尤其在父親生病期間即為主要照顧者,除負擔家計外,也與弟弟維持密切生活關係,具備穩定經濟與良好身心狀況,並表達強烈監護意願。

相對地,母親多年未與他們聯繫,甚至拒絕社工訪視,顯示其對未成年的阿安之照護態度消極。社工評估認為,若由兄長阿盛擔任監護人,更符合少年生活安定與成長需求。阿安本人也明確表示,願意由兄長擔任監護人。法官認為,考量其已具備一定判斷能力,其意願應予尊重。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當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或已死亡時,監護人應依序由同住親屬擔任,並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經綜合評估年齡、生活環境、情感連結及照顧能力等因素後,認定兄長阿盛為最適任人選。

因此,法院判決,改由兄長阿盛擔任未成年人阿安之監護人。法官也提醒,監護人於就任後,須依法向法院申報基本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以確保未成年人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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