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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輸官司賠409萬 福茂回應了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30日15:14 • 發布於 2020年06月30日13:05

記者林芷卉/台北報導

藝人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的合約官司,一路打到高等法院更一審,30日宣判,判決張韶涵依舊得賠償福茂唱片409萬2716元,全案仍可上訴,福茂唱片對於此判決相當滿意:「非常尊重!也感謝法院對業界倫理的肯定!」並表示一直都很珍惜與藝人之間的情誼,也希望雙方若有意見應該要好好溝通,非不得已不希望由訴訟解決。

▲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撕破臉,合約官司打到高等法院更一審。(圖/翻攝自微博)

福茂唱片針對張韶涵官司回應:「當初福茂唱片之所以會進行訴訟,初衷只是想要維護業界倫理,對事不對人!既然法院已經做出張韶涵應該賠償的判決,我們認為已達到了當初的目的。這個訴訟案已經進行了非常久,我們希望這是最終判決了,如果張韶涵小姐不再提起上訴,我們也不會再有其他要求!最後,祝福張韶涵小姐在業界再度大放異采!」

▲張韶涵。(圖/翻攝自臉書)

全案起源於張韶涵於2002年1月間,與青田音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簽約,約定至2006年9月1日止,若雙方未能在該期間,錄製完成10張國語專輯,則合約期間得延長至10張專輯發行完畢後3個月。青田及福茂主張,張韶涵自第7張專輯著手準備後,竟拒絕配合,導致該專輯未能按預定時程錄製完成及發行,卻又於2011年7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青田與福茂終止合約。但青田擁有經紀權,福茂則按月給付車馬費,該合約為概括性承攬契約,張韶涵無權終止。

張韶涵則反駁,她和青田、福茂間的合約屬於委任契約或有償之無名勞務契約。青田音樂於簽約後,擅自將其演藝經紀工作委由福茂執行,在長達9年5個月的時間,僅為她發行6張專輯,青田既未督促福茂妥善處理,更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足見青田怠於履行合約義務,嚴重延宕其演藝事業發展與經營,因此得依法終止合約,不可歸責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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