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建議「開放近親四親等可結婚」引熱議 律師曬一圖分析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提出議題研析報告指出,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德、日等立法例,研議放寬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將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的規定改成四親等內不得結婚,話題引發討論,許多生物專家、醫師紛紛憂心畸形兒問題,也有民眾誤會,知名律師就以圖卡說明,即使修法,四親等的堂/表兄弟姊妹還是無法結婚。
同一個曾祖父的遠房親戚 從不可結婚改成可結婚
律師王至德指出,現行法規定是旁系血親包括六親等都不得結婚,也就是同一個曾祖父的遠房堂/表兄弟姊妹都不能結婚,「基本上這些人你很可能都不認識。」
他說原本不能結婚,但在修法後可以結婚的,只有那些可能根本不認識的遠房堂/表兄弟姊妹、遠房堂/表伯、叔、姨、姑及遠房堂/表甥姪,本來就不能結婚的堂/表兄弟姊妹,在修法後還是一樣不能結婚。
律師王至德認為,民眾質疑為什麼本來限制六親等不能結婚已久了,要突然改,「說真的也沒我們以為的這麼久,民法第983條在民國87年修法之前,六親等的表兄弟姊妹是可以結婚的,但是一樣親等的堂兄弟姊妹卻不能結婚,可以看得出來,六親等的堂兄弟姊妹不能結婚根本不是因為優生學。」
他表示,如果拉得更遠,在日治時期基本是沿用清朝的規定,那跟優生學更扯不上關係,主要是同一個祖先且同姓的不能結婚,「而不同姓的四親等表兄弟姊妹是可以結婚的,然後搞笑的是八親等的遠房堂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
他指出,各國對於禁止結婚的近親的規定不太一樣,有的是三親等內不能結婚,有的是四親等,有的是六親等不能結婚,甚至八親等內不能結婚,除了優生學外,主要還是各國的風俗民情不同,而且跟時代的變遷也有關,像清朝以前流行親上加親,歐洲中古世紀及以前的埃及還流行跟二親等的兄弟姊妹結婚,這在現代也都很難想像。
「優生學上當然是盡量跟血緣較遠的人生小孩是最好的,基因庫越近風險越高這是科學事實,所以修法通常也會配套『基因諮詢』之類的機制,並不是完全放飛自我。不過規定太嚴格也可能拆散一些戀人,像我有個朋友本來認識了一個女生出去約過幾次會,後來卻發現他倆是六親等的遠房表親,當場把可能已經冒出的愛情火苗給澆息了。」他重申,有一說一,反對可以反對,贊成可以贊成,但造謠就不行,四親等的旁系血親就算修法通過也還是不能結婚。
建議修法背景?立法院報告怎麼說?
由於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判決一起婚姻無效訴訟案例,當事人夫妻在2018年10月31日結婚,兩人在7年後調閱戶籍資料發現,一方外祖母與一方祖母為親姊妹,屬旁系六親等,違反民法近親不得結婚規定,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將使當事人面臨繼承權、財產分配等權益喪失,且子女亦可能淪為非婚生子女,嚴重衝擊既有之家庭秩序。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表示,近世各國基於婚姻自由,多數立法例縮小禁婚親屬範圍,旁系血親的禁婚不超出三親等,因此台灣旁系血親禁婚範圍是否過寬,容有檢討餘地。
報告說,民法限制近親結婚之理由雖有多端,但主要有二。其一,基於遺傳學及優生學之考量。其二,固有倫常觀念之維護。我國受儒家思想之影響,禁止近親結婚之理由尚有倫常名分因素。然而,此二理由是否符合現代思想潮流,殊值商榷。此外隨醫療科技進步, 只要在孕前或孕期確實進行產檢,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之機率,再執優生考量為近親禁婚主要理由,洵不足採。
外界怎麼看?
對於此議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昨日受訪表示,民法的任何修改一定要慎重,相關可行性要更周延的討論。
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李茂盛則指出,近親結婚對於台灣面臨的少子女化問題完全沒有幫助,根本原因不在此。他認為要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應著重於提升托育政策與生育補助等政策,並鼓勵年輕人提早結婚,增加婚姻數量才是有效方向。(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