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官「摸魚」詐領加班費神操作 28次短督導詐近3萬
警察風紀再亮紅燈!一名曾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的徐姓巡官,被踢爆在督導勤務中耍「時間魔術」,申報加班費手法引發爭議。原本他辯稱只是「上班摸魚」,但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根本不是摸魚,而是標準的「以少報多」、詐領公帑!法院日前判決出爐,徐員遭降壹級改敘,公務生涯留下重大污點。
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書揭露的驚人細節,徐員在民國113年1月至8月期間,共計28次申報「分層督導」或「安民專案」加班費,每次均申報4小時或3小時。但真相是,他的實際督導時間短得可笑!
判決附表清清楚楚記載,113年2月12日,申報「0時至4時」加班,但實際督導時間為0分鐘,完全沒出現,卻在報告上寫滿巡邏地點。
多次勤務實際僅在分局內各單位電腦簽到3至10分鐘(如113年1月8日僅3分鐘、4月1日僅5分鐘),就敢申報整整4小時加班費。
所謂的「安民專案」督導,其中兩次(5月27日、7月9日)竟只去了一個派出所點名,就報領3小時加班費。
這種「打卡式」的敷衍勤務,卻能按月透過填寫不實的「超勤時數統計表」與「督導報告」,層層審核過關,最終成功詐得新台幣29,966元。
東窗事發後,徐員在答辯時試圖輕描淡寫,稱自己「有加班,只是未確實執行」,屬於「上班摸魚」,且已歸還所有款項,並獲得新北地院刑事判決緩刑,請求從輕發落。
然而,懲戒法院的見解截然不同。合議庭明確指出,從客觀證據來看,「實際督導時間」與「申報時數」差距懸殊,這已非單純的怠惰或摸魚,而是從一開始就具備「虛構加班事實」的故意,利用職務之便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詐取財物。
法院強調,此行為不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要求的誠信、清廉,更嚴重斲傷警察機關信譽,讓民眾對公權力的信賴大打折扣。因此,縱使徐員已歸還犯罪所得並獲緩刑,在行政懲戒上仍有予以重罰之必要。
經審酌所有情狀後,懲戒法院最終判決徐員降壹級改敘。此一處分意味著其官等俸級將直接下調,對未來升遷與薪資均有長遠且重大的負面影響。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