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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死囚王鴻偉25年前追求不成狂砍176刀 律師團以精神障礙求再議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14日05:57 • 發布於 02月14日05:47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25年前震驚社會的淡水情殺案件,再度受到關注。當年25歲的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迷戀20歲少女,追求不成竟開賓士撞昏少女,將其塞入後車廂,隨後持西瓜刀狂砍176刀,造成少女死亡。王鴻偉的律師團日前向高等法院聲稱,其行為已達精神障礙程度,請求重啟再審,但高院駁回;律師團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近日也駁回聲請確定。

案發時間約於2000年間,建商小開王鴻偉家境優渥,退伍後就讀夜間部,家中提供白色賓士作為代步工具。當年8月,王男在購物時認識居住於淡水的20歲張姓少女,兩人曾與友人一同出遊。王男多次示好,但遭少女婉拒。

當年9月26日上午6時許,少女準備出門上班,王男在巷口等候,但少女拒絕上車。王男一時羞憤,從後方開車撞昏少女,將她塞入後車廂,原本打算帶至偏遠地點棄屍。但打開車廂時,發現少女仍有呼吸,王男於是持西瓜刀狂砍176刀,將少女活活砍死。事後,王男在家人陪同下到警局自首,檢警提起公訴。

一審期間,王男家人曾提出850萬元和解條件,但未成功。一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但二審至更七審,全案均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2009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死刑定讞。

王鴻偉的律師團近期再次提出再審,主張王男因少女欲絕交而精神受重大打擊,導致失去理智、瘋狂行凶。律師團指出,王男殘殺手段顯示其行為時可能存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應屬不得判處死刑之範圍,故請求重啟再審。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律師團提出的理由並未涉及犯罪事實認定,無法改判無罪、免訴或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因此駁回請求。律師團抗告後,最高法院亦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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