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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讓中天復活的中天條款

鏡報

更新於 02月01日22:40 • 發布於 02月01日22:40 • 鏡報
本次立法院修法自始對中天案不生影響。圖片由鏡週刊提供

方瑋晨、廖國翔/執業律師

2026年1月30日,藍白在會期的最後一天法案大清倉,其中一項是強修衛廣法,於第19條新增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如原頻道已交由其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使用,主管機關應召集相關業者協調適當之補救措施。」因為原本目的是要使中天敗部復活,繼續以早已不存在的執照,重新經營衛廣事業並且在熟悉的有線電視系統52台上架,所以外界又稱之為「中天條款」。

然而,NCC第一時間就說明了,這個法律沒有溯及既往條款,或許擔心吃相太難看或出於其他考量,原本羅智強版本中的溯及既往條款,在協商後的二讀會被拿掉了,中天或許可以找國民黨問問其中緣由,但筆者就不多加臆測了,還是就法論法吧。

首先,關於中天新聞台換照案,該案行政程序已於5年前結束,雖然當時外界通俗的講法都是中天被「關台」,但實際上是衛星廣播電視有定期換照制度,而中天公司於申請換照時,因為自律內控嚴重不足等五大理由而未獲准許換照,致原先執照屆期失效,當然也同時喪失使用有線電視第52頻道之資格。即使其後,中天新聞轉戰Youtube也經營得「有聲有色」,且在不受NCC監理之後徹底不演了「放飛自我」,但對於旺中這媒體巨擘而言,或許還是回到有線電視系統的「影響力」更大。

這次修法通過後,中天立刻歡欣鼓舞發表聲明強調中天將重返52台;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並在臉書專頁表示本條將「溯及既往」,暗示5年前完結之中天案亦有適用。然而,無論中天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都忽視了一個鐵錚錚的事實,這次修法沒有溯及既往條款,而且實際上是修法過程中確實有溯及既往的版本但卻沒有通過,那無法溯及既往可說是主導修法者的「立法者真意」了吧。

事實上,以這次藍白三讀的版本來說,本規定非但不會溯及既往,更只會適用於「本條生效後」且「申請換照程序尚未結束」、或「未來申請換照」的頻道。為何會產生此種與期望全然相背的結果,或許是源於藍白拙劣的立法技術,抑或是文字擬定的過程中壓根沒有想為中天平反的意思。若仔細審視本條之文字結構與修正歷程,並不難發現縱使於第19條新增大量文字,於法律解釋與適用上,仍無法鋪墊出能使中天復活的法律基礎,所謂的「中天復活」恐怕只是中天自己空歡喜一場。

一、立法過程中已刪除溯及既往條款

此次衛廣法修法草案原為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所提出,最終通過之版本與羅智強版文字高度相近。羅智強版之第19條第6項原為:「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但此明定溯及既往之條款於部分條文再修正動議版本中已遭刪除,致最後三讀通過的第19條並無此項溯及既往之規定。顯見立法過程中,有意將本條效力明定為向後生效,而不得溯及既往。

同時據媒體報導,民眾黨立委林國成於修法議程中強調:「本次修法非常公正,剛才羅智強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經由法院判決,那當然就是要恢復,所以中天要恢復,要經由法院之判決,所以請你們不要擔心,把所有法條看一看再來指責,他在這裡要特別拜託所有同仁。」足證中天並無法以新修之衛廣法第19條向NCC請求重返第52台,而是必須於現在進行中的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重新進行換照的程序,才有後續「恢復」的可能性。

並且,現在的52頻道多數已經由其他頻道業者使用中,對於頻道業者於哪一個頻道上架,是有線電視業者與該頻道業者的商業決定,52台只有一個,中天又如何把現在使用52台的頻道業者給趕走?因此新法才新增了NCC的協調機制與補救措施,但對於這憑空無視於實務與現實商業運作的條文,實在也不知道究竟該如何協調或補償。

因此,無論是衛廣法第19條修法歷程,或林國成引述羅智強的發言,均能清楚證明衛廣法第19條不具備溯及既往的效力,且這是立法者刻意為之。中天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恐怕是看到法條名稱三讀通過就欣喜若狂過了頭,以致沒有好好詳閱具體的文字。單靠對於法律文字的錯誤理解,以及製造悖於事實的輿論風向,終究無法創造出能使中天「復活」的法律依據,也留下「中天條款」卻無法幫中天復活的「遺憾」。

二、須適用修法後換照程序的頻道才能適用第19條第3項

本次衛廣法修法除上述備受關注的第19條外,尚一併修正第18條。第18條是「換照申請程序」的基礎規定,而第19條則是開啟換照程序後應如何改正與駁回等細部處置規定。第18條於第3項新增換照程序之審查原則,又於第4項要求NCC必須就第2項之審酌事項制訂「審酌標準」,可見換照程序於修法後所必須依循之審查原則與「審酌標準」已與修法前截然不同,屬立法者向將來創設新的換照審查程序。

進一步看第19條第1項之文字,可知第19條適用前提為:「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也就是第19條所定之諸多程序要求,是伴隨著第18條的換照程序而來。既然本次衛廣法修正第18條,要求NCC未來必須依照「新的換照程序」處理,則同步新增第19條的「不予換照處置方式」,自是於新的換照程序下才有適用的可能,不可能只有第19條溯及適用。

無法溯及既往可說是主導修法者的「立法者真意」。圖片由鏡週刊提供

換句話說,立法者此次修法變動了第18條換照程序,這個新的換照程序沒有溯及既往,而第19條作為第18條附屬的程序處置規定,所新增的內容於解釋上勢必只能使用在新的換照程序上,自然也不可能溯及既往適用。從而,如果是像中天新聞台一樣,在新法生效後早已終結的換照程序,自始就不可能依循此次第18條新設的換照程序進行審查,當然就無從主張於新換照程序下所衍生之處置規定,能溯及適用於早就終結的案件,而既然程序已經終結,自然也沒有所謂「從新從優」的問題。

回歸到中天的狀況,中天在2020年執照到期並申請換照,當時適用的換照程序為「舊的換照程序」。而中天在2020年底經NCC認定不予換照,其適用者為「舊的不予換照處置方式」,這個行政程序在2020年已經結束。本次衛廣法修法並未於第18條及第19條增列任何溯及既往條款,中天自然不可能主張其用「舊的換照程序」,卻要依據新的「不予換照處置方式」辦理。

三、中天宣告復活的目的只是在混淆視聽並製造混亂

從本次衛廣法修法的歷史解釋(立法沿革)、體系解釋(換照程序的整體法律適用),都可以清楚得知本次修法並沒有讓在「修法前換照程序已經結束的案件」可以適用新法,也就是本次修法自始對中天案不生影響。連林國成的發言都已經清楚說明此事,那為什麼中天還要大張旗鼓的「宣告復活」呢?

這其實是中天一貫常用混淆視聽手法,把與事實不同的東西反覆重述,藉以洗腦其支持者,讓支持者認為「衛廣法修法後中天應該就要復活啊!」、「應該立刻現在馬上轉到52就是中天!」、「為什麼NCC沒有依照法律來做事?」、「賴政府不照法律做事就是賴皮獨裁」,透過這樣的反覆洗腦來達成讓其支持者識別力弱化、民粹感無限提升,進而達成其背後的統戰目的。

舉例而言,從2025年開始中天不斷的宣稱其與NCC的訴訟「26連勝」,並透過網路新聞、線上報導等方式宣揚此事。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只要願意查詢相關新聞,就可以知道中天的25件裁罰案件中,多數中天均已敗訴確定。而中天新聞台換照案,目前仍由臺北高等法院審理中;中天事後企圖申請於中天綜合台播放新聞、製播新聞政論節目一案,也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敗訴。以上事實跟中天宣稱的「26連勝」不但完全不同,更是差距甚遠。中天不斷傳頌這個不是事實的「26連勝」,就是要讓其支持群眾產生認知錯誤,並將不滿發洩於政府,目的只是為了製造混亂,而非他們自稱的「中道理性」。

大家可能整個週末都不斷看到各種媒體在說中天復活等等,其實是對於本次衛廣法修法的錯誤理解。會有這樣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藍白從2024年開始的粗糙、未經討論、充滿瑕疵的立法過程。這樣的立法院無法為台灣人民帶來正面的生活,而只是讓台灣更加混亂、讓理性討論空間越來越小,並進而達成某些勢力的統戰目的,這也是藍白這兩年來在國會裡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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