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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國籍爭議!是否解職恐送憲法法庭 韓國瑜:保障立委是我的天職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09日10:00 • 發布於 02月09日03:23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民眾黨立委、中配李貞秀未放棄中國籍爭議延燒,內政部迄今尚未收到她交付予立法院的退籍資料影本,內政部長劉世芳也表態不接受她索取密件以上的資料,若仍無法解決問題,恐將送交憲法法庭處理。對此,立法院長韓國瑜近期在嘉義受訪時指表示,李貞秀是不是有《國籍法》觸犯的問題等等,相關行政單位可以自行處理,但是保障每一位立委的問政權,是他身為立法院長的天職。

韓國瑜指出,「我會保障每一個立法委員,包括李貞秀委員,她是不是有《國籍法》觸犯的問題等等,相關行政單位可以自行處理;保障每一位立委在沒後顧之憂之下,能夠全心全意問政,爭取台灣人民的福祉,這是我的天職」。

民眾黨6名備位立委洪毓祥、蔡春綢、王安祥、邱慧洳、陳清龍及李貞秀已於2月3日就職。(資料照/民眾黨團提供)

內政部日前說明,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李貞秀國籍爭議延燒。(資料照/民眾黨團提供)

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國籍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長劉世芳。(資料照/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倘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今(2026)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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