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條例修正草案今拚三讀 蘇貞昌:讓警察用槍能發揮功能
台南殺警案引起眾怒,促成立法院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今(9月30日)力拼完成三讀。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盼立院快速通過,讓警察在使用警械時能更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保護人民。
為讓員警遇危難時敢大膽用槍,蘇貞昌認為儘速完成警械使用修法有其必要。中央社
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8月間涉殺2警,引起社會關注人犯脫逃及員警用槍時機。為讓員警敢大膽用槍,立院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程序。朝野黨團29日進行協商,其中針對員警開槍時機一度陷入討論,民進黨團原欲提出修正動議,列舉遭遇4種情況可逕行開槍,但在野黨團認為過度明確規範開槍情境,反而限縮警員面對危急時的反應,因此終經協商後並未變動警械使用時機的條文。全案預計今下午三讀通過。
此外,攸關調整外役監的遴選資格,重大暴力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等規範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也在今立院院會付委審查,將加速修法流程。
對此,蘇貞昌今赴立法院報告及備詢,並接受媒體聯訪,對於《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保障警察開槍權益,其提到,警察在第一線維護治安非常辛苦,常會碰到不肖歹徒突然攻擊,警械的使用有其必要。
蘇貞昌表示,過去規範上有改進之處,因此提出修法,各方也都有相當共識,希望立法院能夠快速通過,讓警察在使用警械時能更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
針對本次修法,雖然現行條文明定警員面臨生命、身體危害時得使用槍械,但開槍時機長期困擾基層員警。提案說明指出,為了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確定義4種警員得開槍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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