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買春露餡 法院認「性交易未侵害配偶權」判免賠
桃園市翁姓女子發現丈夫外遇,多次莫名離家,發現他不但上汽車旅館過夜、還住在一名黃姓女子家,憤而依侵害配偶權向黃女提告並求償90萬元,黃女坦承兩人是性交易;法院認為,雙方雖曾有金錢對價性交易,但並無逾越男女朋友交往程度,盼黃免賠。可上訴。
翁姓女子提告主張,她2016年與丈夫結婚,2021年6月14日發現丈夫徹夜未歸,疑似失常,同月16日晚上又發現他在平鎮區一家汽車旅館叫外送餐點,隔天一早再載一名黃姓女子離開,7月10日晚上他甚至還到黃女家過夜;翁女認為,兩人短期間內密集深夜共處、共宿,關係密切,已逾越社交範疇交往,侵害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定,因而向黃女求償90萬元。
黃女則辯,自己是性工作者,與男子前往汽車旅館是從事性交易,且當天過後才得知他已婚,另外男子到住處是幫忙修電燈,自己並未與他交往,都是有金錢對價的交易,並無侵害配偶權,請求法院駁回告訴。
桃園地院請丈夫作證,他坦承有跟女子性交易,另名從事性工作、認識黃女的劉姓女子也出庭證稱曾與男子性交易。法院認為,依常情,若不是情非得已,黃女、劉女不可能願意曝露性工作者身分,也不可能為了否認與男子交往而做這種抗辯,因此採信兩人說詞。
法院審酌,男子與黃女雙方雖曾有金錢對價性交易,但兩人並無逾越男女朋友交往程度,從而侵害翁女配偶權,加上翁並未提出其他證據指出侵權行為,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