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出境19年夫亡也沒來奔喪 夫家請求宣告死亡因這理由被駁回
新竹邱姓男子去年2月過世,因無子嗣,其遺產以及勞退金均由配偶和其兄弟姊妹繼承。但邱男大陸籍敬姓配偶已失聯超過19年,其繼承文件均需全體人員簽署,也因敬女失聯無法申請。邱男妹妹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敬女死亡,但法官調閱出入境紀錄,發現敬女2005年返回中國大陸後就再無入境紀錄,年紀也才43歲,尚生存可能性極高,因此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敬女與邱男結婚後,2005年返回中國大陸探親後就失聯。邱男2014年臥病在床,但敬女未返回台灣照顧,均由邱男妹妹和妹夫照顧。然而邱男在去年2月25日不幸過世,其遺產和勞退金、遺屬津貼等,均由配偶和其兄弟姊妹繼承。
邱妹說,遺產、勞退金、遺屬津貼等繼承的文件均需由敬女簽署,但敬女失聯超過19年,無法得知她住所和去向,她已向居住地的里長和鄰長申請敬女失蹤的證明書,證明敬女失蹤多年的事實。依照法規,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調閱出入境紀錄,發現敬女2005年返回中國大陸後就再無入境紀錄,依照內政部公布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敬女僅43歲,年齡平均餘命還有39.54年,現尚生存的可能性極高,加上敬女是返回其原居住地區,是有目的性的離去,而非去向不明,尚生存可能性極高,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