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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個資會拚8月前成立 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27日07:58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7日07:58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於今年8月11日前成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備成立個資會的法源依據。(圖由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於今年8月11日前成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備成立個資會的法源依據。另外,個資法也將配套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落實個資事故機關的通報義務。

根據草案,行政院特設個資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委員設5人至7人,其中包含主委、副主委各1人,以及2位專任委員皆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1位至3位兼任委員則由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個資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2分之1 。

配套修正的個資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違反通報義務將受罰鍰處分;個資會將授權訂定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未來實施稽核、檢查、裁罰的準據;個資會得對公務機關為各項監管作為,且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落實公務機關個資保護。

個資會將優先納管公部門及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私部門,而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私部門,將在6年內分階段將監管權限移轉給個資會。個資會籌備處法制組長林裕嘉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平台業者分類就很多元,許多目的主管機關是誰都還在討論中,融資租賃業由誰轄管也未定案,因此將持續與部會交換意見。

為落實個資事故機關的通報義務,草案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通知當事人,且前項情形符合一定通報範圍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皆應通報。

草案也賦予個資會行政檢查權,若個資會認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等,得通知非公務機關或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文書或資料,抑或是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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