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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自用住宅土地「1處」誤解 台中市地稅局主動提醒 助民眾節省地價稅

觀傳媒

更新於 04月21日11:49 • 發布於 04月21日11:48 • 觀傳媒

夫妻共有土地-節稅指南。(圖/記者廖妙茜翻攝)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民眾因誤解「1處」規定,差點錯失節稅權益。地稅局指出,一位南屯區陳先生與太太共同持有1筆土地,原以為夫妻僅能由1人提出申請,因此僅由陳先生辦理,未將太太名下持分一併申請。稅務人員審查時發現並主動致電提醒,協助釐清規定並完成夫妻雙方申請,讓陳先生大讚地稅局服務專業又貼心。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相比,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包括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其中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以「1處」為限,是指前述家庭成員名下僅能選擇1處房地適用優惠稅率,並非指夫妻共有土地只能由1人申請,若該處房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夫妻雙方均應各自提出申請,才能完整享有節稅優惠。

沈局長進一步說明,稅法雖有「1處」限制,但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若土地所有權人另有他處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房地,可由年滿18歲的子女於該地設立戶籍並提出申請,即可不受前述1處的限制,有效減輕家庭稅負負擔。

地稅局提醒,民眾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當年度才可適用2‰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度起適用,請務必留意期限,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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