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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服刑」也能開車?車主揹6張罰單喊冤 法院查出這真相...逆轉撤銷1.5萬

鏡報

更新於 03月28日02:00 • 發布於 03月28日02:00 • 鏡報 王吟芳
劉姓車主一口氣接到6張罰單,他主張駕駛者另有其人。示意圖

高雄一名劉姓車主名下車輛在短短兩週內連續出現闖紅燈、超速、併排停車等6項違規,被開罰超過台幣1.5萬元。車主原先主張違規者為一名蔡姓友人,不料蔡男卻向交通裁決局異議,聲稱違規期間自己「正在監獄服刑,不可能開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隨即撤銷對蔡男的處分,轉而要求車主劉男負責,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全數撤銷。

根據判決書記載,這部車輛自2023年6月24日至7月5日間,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仁武區、鳳山區及雲林縣口湖鄉等地,出現不依標誌轉彎、併排臨時停車、兩度闖紅燈、西濱快速道路超速(逾20-40公里)以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等行為,總計遭舉發6次。

劉姓車主隨後依規定向裁決機關辦理「歸責」,檢附代保管單及蔡男駕照,指證蔡男才是實際駕駛人。然而,蔡男卻提出異議,聲稱自己從2023年7月至10月間因案被收押禁見,2024年6月更入監服刑,辯稱「不可能開車」。高雄市交通局在未詳加查證的情況下,採信蔡男說法,將所有罰單改掛回車主劉男名下。

法官調閱在監在押資料後驚覺,蔡男實際上是於2023年7月21日才遭羈押,隔日進入看守所。而這6宗違規行為的發生時間(2023年6月24日至7月5日),蔡男根本還沒入所執行。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一律注意。劉男已盡力提供證據證明駕駛人身份,且違規時間均在蔡男入監之前,難認其主張不實。

判決指出,交通局未查明蔡男入監的準確時間,就輕率撤銷對實際違規人的處分並逕對車主開罰,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法官裁定原處分(6張裁決書)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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