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批檢、法官憑臆測入罪 聲請解除境管仍駁回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豪宅買賣竊占國有地、詐助理費等,一、二審被依貪汙罪判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年5月撤銷發回更審中;顏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直言「我沒有犯罪」,更批檢察官、法官憑臆測入他於罪,在尚未有罪確定前,應給予他普通人享有遷徙自由權利,但台中高分院仍認有逃亡可能,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顏寬恒說,案發至今始終只有1個立場「我沒有犯罪,我是被冤枉的」,本案審理多年他一路配合司法沒逃避、沒做過任何妨礙審判的事,目前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偵查過程欠缺直接證據,都憑檢察官、法官臆測就入人於罪。
顏表示,在判決真正確定前,每個人都應該受「無罪推定」保障,不能因檢察官起訴了、提出了一些證明,就先把一個人當成有罪的人看待,更不能因此無限期限制一個人最基本的遷徙自由,不應該讓他在還沒確定有罪前,就持續承受基本權利受到限制的結果。
顏寬恒還說,他不是要逃避司法,而是要留下來面對司法,歷次開庭他都到場,證明沒逃亡、逃避的意思,而他身為公眾人物的「解除境管」一詞,可能遭社會大眾及新聞媒體片面解讀,甚至招致輿論質疑或政治攻擊。
他認為,但基本權保障、強制處分必要性,應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不應因當事人具公眾身分、擔心遭輿論撻伐,便被迫放棄依法聲請救濟權利。
他要求的其實非常簡單,在法院還沒確定有罪判決前,請給予他應有的無罪推定,也給予一個普通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請求准予撤銷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台中高分院指出,顏一、二審被依貪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7年10月徒刑,今年5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今年8月20日開庭時,公訴檢察官認為顏前經判7年10月徒刑,刑度不輕,考慮伴隨逃亡之虞,請繼續境管。
台中高分院審酌,顏前經判處重刑,雖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然其犯罪嫌疑尚屬重大,仍有逃亡之虞,顏稱他過去遵期到庭,但這和解除境管後,是否滯留國外不歸,並無必然關係,且境管依刑事訴訟法第第93條之3第2項規定,也非顏認為「無限期」限制,仍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駁回顏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