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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2萬超速紅單纏訟3年 高院發現大漏洞逆轉發回更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國道1.2萬超速紅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大漏洞發回更審。(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屏東林姓女駕駛2023年行經國道3號南下路段,被警方測得嚴重超速,裁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半年。林女不服提起訴訟,控訴現場的「警52」測速告示牌(即相機圖樣警告牌)根本被樹木遮蔽,但一審法院僅憑舉發員警的「職務報告」和照片就判車主敗訴。案經3年4度上訴與再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大逆轉,打臉一審「未調查照片如何取得」流於速斷,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於2023年7月12日凌晨4時許,駕駛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95.8公里處(屏東路段),遭國道警察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逕行舉發,遭裁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必須道安講習、吊扣牌照6個月。

面對重罰,車主展開長達3年的法律抗爭,林女主張該路段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設置地點有瑕疵,甚至可能長期遭到周邊茂密樹木遮蔽,導致夜間或凌晨行駛時,駕駛人根本無法有效辨識,痛批警方取締過程不合法。一審法官僅依員警事後提出的「職務報告」以及警方檢附的標誌照片,就認定現場有依法設置告示牌,判決車主敗訴。

林女不服一路上訴並聲請再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重大漏洞,承審法官指出,一審判決在面對舉發員警的職務報告時,「完全沒有調查那張標誌照片是用什麼方式取得的、拍攝時間為何」,就直接把照片當成認定車主違規事實的唯一鐵證,這種流於形式的審查「尚屬速斷」,因此裁定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地方法院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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