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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撿走錢包竟「穿同一件褲子出庭」 高雄男判賠1.2萬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漢(化名)被指控去年1月間撿到裝有現金2萬9500元的錢包,卻將錢包占為己有。雖然阿漢矢口否認,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阿漢的走路特徵與撿走錢包的人相似,到庭還甚至穿著同樣款式的褲子,具有諸多共通特徵,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法判處他罰金1萬2000元。

判決書中記載,阿漢被指控在2025年1月間騎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與建興路口時,撿到一個裝有2萬9500元現金的錢包,大約24分鐘之後,他前往高雄市某公園,將錢包內的AirTag棄置於公園的垃圾桶,隨後離開。失主根據AirTag定位一路找到公園,卻沒有看見錢包,這才決定報警處理。

然而,阿漢到案之後矢口否認犯行,強調自己從來沒有撿到本案的錢包,而且他有很多台機車,平時會借給僱傭的工人使用,監視器畫面中的人與他無關。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阿漢聲稱曾將機車借給僱傭的工人使用,卻無法具體指明是何人,就連姓名、年籍等可供辨識身分的特徵都全然不知,顯然有違常理。

法官指出,撿到錢包的人與將AirTag丟在公園的人,穿著特徵相符,應當是同一人,而根據基地台資料、手機上網紀錄、Google地圖等資料顯示,阿漢在案發時間的行蹤與撿到錢包的人一致。

法官進一步表示,從法庭內外相關監視器畫面中可知,阿漢走路時的特徵與將AirTag丟在公園的人相似,他在今年5月出庭穿的褲子也與撿到錢包的人相同。

法官認為,綜合上述情況判斷,阿漢應當就是撿到錢包並丟棄AirTag的人,最終依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他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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