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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詐騙車手只領5千元酬勞 被逮得坐牢10月還背300萬賠償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陳姓男子雖有碩士學歷,但因遭公司資遣、急需籌措租屋開銷,透過網路尋找臨時工作,卻成了詐騙集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300萬元投資款後轉交上游成員。彰化地院審理後,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另被害人求償部分,法院認定陳男與詐騙集團造成被害人損失,判他須賠償300萬元。

判決指出,詐騙集團以投資APP獲利為話術向被害人行騙,聲稱只要儲值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得高額報酬。被害人信以為真,去年6月18日下午在住處外,將300萬元現金交給依指示前往取款的陳男。陳男收取款項後,隨即將款項轉交給不詳的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導致被害人蒙受鉅額損失。

刑事庭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辯護人表示,陳男原本計畫到物流公司擔任快遞送貨員,但連續多天未獲排班,又突然收到公司資遣通知,因急需籌措租屋押金及生活費,才透過網路尋找臨時工作,受到每天5000元報酬吸引而加入詐騙集團,未料犯案當天就遭警方查獲。

法院審酌陳男雖參與詐欺集團犯案,協助收取並轉交被害人款項,增加檢警追查金流困難,但其在集團中屬較基層的車手角色,且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00元。

但被害人向陳男求償300萬元,陳男辯稱,自己是因求職遭騙加入詐團,且收取的款項已轉交上游成員,並未實際取得300萬元,不應由他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指出,刑事判決已認定陳男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的犯罪事實,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使並非集團主嫌或實際取得全部款項的人,只要參與犯罪分工並造成被害人損害,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陳男應賠償被害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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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當詐騙集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300萬元投資款後轉交上游成員,被判刑10月,還得附帶賠償30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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