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族團結法針對台灣?學者和法官帶你「認識威脅」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天(1日)起施行,學者范世平指出,法條內容「假、大、空」,而為了形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明年連任的正當性基礎,這部法律其實主要在針對台灣;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則建議從3個面向著手,了解風險在哪,以及遇到壓力時如何求助,就能避免在無形中限縮自己的公共討論空間。
強調「五個認同」 法條「假大空」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共7章、65條,內容明定任何人必須具備「五個認同」,包括認同偉大祖國、認同中國共產黨、認同中華文化、認同中華民族、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如果被認定為不認同,就有可能構成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法條中還載明,中國公民對相關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而企業與團體對內部人員的相關行為負連帶責任,並將整個法律效力延伸到中國境外的組織與個人。
台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教授范世平表示,習近平在2012年中共18大擔任總書記與2013年成為中國國家主席後,可謂全面執政,然而國安相關法令卻不斷出現,到了2024年更是增加的特別多,顯示習近平執政愈久,反而愈沒自信,嚴重缺乏政治的安全感。
范世平指出,這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不斷強調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本只是「政策宣導」的法令,內容充滿「假、大、空」,當中第五條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但中共對於新疆和西藏人權的迫害是眾人皆知,所以很假;而整個規範的對象很大,從國家到個人、從國務院到縣級人民政府、從民間團體到網際網路;但當中只有一章提及「法律責任」,並無具體罰則,內容很空。
恐隨時隨地跨境鎮壓 衝擊台灣
范世平認為,這部法律主要在針對台灣,因為對中共而言,新疆和西藏「相對穩定」,港澳也「沒什麼問題」。范世平:『(原音)我覺得它主要針對的就是台灣,雖然「台灣」這個字眼在法條中只有兩次被提到,但真正的實際上適用的對象其實反而是台灣。我覺得習近平在21大要繼續連任的一個正當性基礎,就是把台灣納入這個民族團結促進的內容之一。最近從國民黨主席鄭麗文的言論,強調了中國認同,強調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是兩岸人民的復興,她在見習近平時候所講的話,其實就可以看出中國的鋪陳,所以這個法令真正受影響最直接的其實就台灣。』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玉潔則分析,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體現了習近平掌政以來對於民族政策的縮緊和打壓,法律本質在於將中國民族議題「安全化」,也就是將民族問題界定為國家安全問題,並以國安思維的防範和處罰,制定民族政策,以排除民族問題帶來的國安風險與社會動盪。
陳玉潔指出,這部法的一大重點是將民族議題,轉化成可操作、可處罰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她以第31條第一款的規定舉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等方式,製作和傳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的信息」,如果台灣人在網路上傳播有關台灣身分認同、不願受中國脅迫或武統等訊息,是否會被中國政府認定違法?由於這部法也提到「長臂管轄」的規定,所以台灣必須留意會不會有自我審查和寒蟬效應的發酵情況。
了解核心邏輯 清楚風險在哪
台北地方法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表示,這部法律的本質是一套敘事工程,而非單純的民族政策法,當中第21條第二項提到「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強調「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核心邏輯就是刻意把「血緣文化」與「政治主權」混為一談,形成一套具有法律形式的政治論述工具。
他觀察,這些條文的設計邏輯,與2020年的「港版國安法」相似,都是以模糊的字眼,建立跨境執法具備國內法正當性的論述基礎,呈現出「管轄錯置」,也就是「行為地」和「被害結果地」完全分離,卻仍主張管轄,所以陸委會之前警示,陸方可能藉相關條文,外溢為處理所謂「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基礎。
許凱傑建議,台灣起碼可從3個方向著手,第一,建立交流風險分級,對不同對象提供差異化指引;第二,強化司法互助、引渡與第三國執法合作的政治性審查,避免民主程序被威權國家用來追訴政治性案件;第三,建立跨境鎮壓的通報、揭露與支援平台,而不是只由個別的受害者自行承擔。許凱傑:『(原音)整合這一些所謂的類型、手法,公開跟我們的盟友共同來呼籲抵制,甚至防制可能中共動作頻頻的法律戰。』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吳瑟致則談到,「民族團結」是假,「政治忠誠」是真,面對中共持續輸出威權治理與法律霸權,台灣除了應加強赴中風險教育、建立安全警示與應變機制外,更應和理念相近的民主國家深化合作,共同拒絕配合中共政治性的司法請求,防止中共利用法律作為打壓異議、侵蝕民主價值的工具。
許凱傑也說,中共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提醒了台灣,威權法律戰不一定以立即制裁的形式出現,也可能透過抽象的法律概念,慢慢改變民主社會對風險的想像。他強調,唯有讓人民知道風險在哪裡、遇到壓力時該如何求助,以及國家如何拒絕政治性司法請求,民主社會才不會在長期壓力下被迫收縮自己的公共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