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贍養費相關規定 婦團籲刪「生活陷於困難」

客家電視

更新於 2025年05月08日11:56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8日11:11 • 曾靖珊 林敬祐 臺北

行政院今年初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離婚事由及離婚後請求贍養費的相關規定,不過婦女團體指出,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為結婚、育兒等因素離開職場,離婚後則面臨到重返職場的困難,又還要照顧孩子,然而目前的法案,申請贍養費的門檻還是很高,呼籲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項條件,以補足家庭照顧者,因照顧家庭造成的就業能力減損。

「贍養費門檻要放寬,贍養費門檻要放寬,生活陷於困難要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刪除。」

婦女團體高喊口號,為離婚後面臨經濟困難的,女性家庭照顧者出面發聲,高齡80歲的蔡女士,回憶起當年被前夫要求無條件離婚,卻不給贍養費的經歷,不只心酸更是無奈。

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 蔡美芳:「(他說)無條件離婚,孩子誰要都可以,這句話就讓我非常很生氣,那我就分別問兩個孩子,那時候一個12歲、一個9歲,我說跟著媽會很苦,沒關係,就是衝著孩子這句話,我忍下來了。」

婦女團體指出,不少女性因為結婚、育兒離開職場,離婚後找工作難度增加,同時還得照顧孩子,影響家庭照顧的品質。

臺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 林香如:「婚姻關係解消的時候,婦女痛苦不已之下,仍然必須照顧孩子、照顧家裡,但是她的整個工作的狀況,她的機會成本,也在這一場婚姻關係,這段期間當中,大量的減損了。」

婦女團體指出,應正視全職的家庭照顧者,為家庭付出期間造成的就業能力減損,呼籲修訂民法,將申請贍養費時,「未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刪除。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陳令宜:「我們認為贍養費,應該是把生活陷於困難這個標準來刪除,那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是勞動機會減少,來肯認家務照顧,家務照顧勞動的價值,還有彌補她因此產生的這個損失。」

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 洪惠芬:「就算你找到公托之後,其實它也有所謂延托的限制,就是比方說你在6點之前,就是一定要把孩子接送,所以她往往就是只能找所謂非典型,而且要離家非常近的工作。」

除了修改法令規範,學者也建議,政府應建立完善托育機構等制度,讓家庭照顧者在離婚後工作無後顧之憂,具有經濟獨立能力。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新/逃避、孤立、家庭關係斷裂 張文用犯罪證明自己

EBC 東森新聞
02

海科館前館長陳素芬違法任用大姑當臨時人員 涉嫌貪汙、圖利遭羈押

台視
03

11歲女童買包子後「大叫一聲」離世!心碎父悲痛現身…解剖死因出爐

三立新聞網
04

海科館前館長涉職場霸凌、聘大姑當職員 雙雙遭聲押

CTWANT
05

政院:老農津貼擬增為1萬 今年以追加預算129億支應

中央通訊社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