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相關規定 婦團籲刪「生活陷於困難」
行政院今年初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離婚事由及離婚後請求贍養費的相關規定,不過婦女團體指出,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為結婚、育兒等因素離開職場,離婚後則面臨到重返職場的困難,又還要照顧孩子,然而目前的法案,申請贍養費的門檻還是很高,呼籲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項條件,以補足家庭照顧者,因照顧家庭造成的就業能力減損。
「贍養費門檻要放寬,贍養費門檻要放寬,生活陷於困難要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刪除。」
婦女團體高喊口號,為離婚後面臨經濟困難的,女性家庭照顧者出面發聲,高齡80歲的蔡女士,回憶起當年被前夫要求無條件離婚,卻不給贍養費的經歷,不只心酸更是無奈。
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 蔡美芳:「(他說)無條件離婚,孩子誰要都可以,這句話就讓我非常很生氣,那我就分別問兩個孩子,那時候一個12歲、一個9歲,我說跟著媽會很苦,沒關係,就是衝著孩子這句話,我忍下來了。」
婦女團體指出,不少女性因為結婚、育兒離開職場,離婚後找工作難度增加,同時還得照顧孩子,影響家庭照顧的品質。
臺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 林香如:「婚姻關係解消的時候,婦女痛苦不已之下,仍然必須照顧孩子、照顧家裡,但是她的整個工作的狀況,她的機會成本,也在這一場婚姻關係,這段期間當中,大量的減損了。」
婦女團體指出,應正視全職的家庭照顧者,為家庭付出期間造成的就業能力減損,呼籲修訂民法,將申請贍養費時,「未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刪除。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陳令宜:「我們認為贍養費,應該是把生活陷於困難這個標準來刪除,那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是勞動機會減少,來肯認家務照顧,家務照顧勞動的價值,還有彌補她因此產生的這個損失。」
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 洪惠芬:「就算你找到公托之後,其實它也有所謂延托的限制,就是比方說你在6點之前,就是一定要把孩子接送,所以她往往就是只能找所謂非典型,而且要離家非常近的工作。」
除了修改法令規範,學者也建議,政府應建立完善托育機構等制度,讓家庭照顧者在離婚後工作無後顧之憂,具有經濟獨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