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槍枝 自首持槍者判無罪
高雄市警方據報林姓男子駕駛的轎車藏有槍彈,查槍時先遭林拒絕搜索,後又有1名尤姓男子到場自首,稱車內腰包的手槍是他的;警方鑑定這把手槍具殺傷力,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尤移送法辦,不過,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難認定尤的自白與事實相合,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高雄市警楠梓分局員警1月13日得悉,高雄市三民區某汽車保養廠,1輛待修的轎車內有槍枝,員警趕去保養廠,查出這輛轎車車主是蔡姓女子,但林是實際使用人,要求搜索車內遭拒,約1小時後,尤姓男子到場,便向警方稱後座腰包內有槍、彈,是他的,他與林才同意警方搜索,在1只黑色腰包,搜出1把改造手槍和9顆子彈。
警方鑑識這把改造手槍,其中7發子彈射出,具有殺人影力,便將尤列嫌疑人、林列關係人,移送高雄地檢署後偵辦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尤姓男子。
但是,法官發覺,尤姓男子自稱向林借車才把腰包忘在車上沒拿走,但借車時間,先是說1月12日下午,後又改稱13日凌晨零點左右,而且,借車之後開去哪裡等細節,都「前後陳述不一而未盡相符」,因此認為尤的自白有瑕疵,與事實是否相符仍可存疑,並且,也難排除是受連繫後才趕去坦承持槍的可能;尤雖經自白,仍無適宜證據得以補強,判決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