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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操》害選手世錦賽資格落空!各界喊撤換秘書長 運動部回應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選手潘采宸的阿嬤蔡玉華(左)淚灑會場,選手李佳蔚的媽媽(右)也相當難過。(記者羅欣貞攝)

〔記者粘藐云/台北報導〕台灣小將潘采宸、李佳蔚在8月底取得今年10月荷蘭體操世錦賽資格,但體操協會以行政程序急迫為由,在未告知教練及選手的情況下,直接回絕世界體操總會(WG),引起爭議。事後不僅多名立委發聲譴責,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要求運動部應立即徹查、具體懲處並撤換體操協會秘書長。對此,運動部表示,會依協會提供之完整資料進行通盤檢視,若協會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或經檢視有符合《國民體育法》第43條所定情形,將依法續處。

針對這次爭議,運動部表示,115年9月1日接獲民眾陳情後,即向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瞭解事件始末,並要求協會對外完整說明。協會已於9月6日發布初步聲明,本部並已函請協會於10日內提出完整檢討報告、責任釐清及具體改善措施。本案亦已列入116年度經費補助之缺失紀錄,作為後續補助經費審酌參據;惟相關處置不得影響選手培訓及參賽權益。

就本次世錦賽遞補資格而言,國際體操總會(FIG)係直接通知特定選手取得遞補參賽資格,後續應如何確認選手參賽意願、完成國內必要程序,以及協會是否仍有另行審查或決定不予派遣之權限,將一併要求協會於檢討報告中提出完整依據及說明。未來針對國際總會通知期限急迫之遞補案件,亦應建立以保障選手參賽權益為優先的緊急處理機制,避免因內部行政程序再次造成選手喪失參賽機會。

至於外界要求究責及撤換協會秘書長,運動部表示,理解各界關切。將依協會提出之完整資料,就本案決策過程、權責分工、相關人員責任及選手權益受損情形通盤檢視;若協會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或經檢視有符合《國民體育法》第43條所定情形,將依法續處。

另外,運動部聲明提到,針對選手申訴救濟及兼具學生身分選手之權益保障,現行已有相關申訴及救濟機制,得依國民體育法第37條規定辦理,將持續檢視實務運作情形;若個案涉及學生身分或教育權益,亦將視實際需要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及學校聯繫協處,以共同維護選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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