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投信董事遭解職!胡亦嘉不服提告 官司敗訴確定
「街口支付」創辦人、街口集團執行長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解除其街口投信董事職務,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撤銷處分,但歷經兩級行政法院審理均吞敗。最高行政法院今(16日)判決駁回胡亦嘉上訴,全案確定,金管會2021年的處分維持有效。
金管會調查發現,街口投信與合作平台「託付寶」在業務運作上涉及多項重大金融缺失。包括對外廣告宣稱保證獲利、可快速買回基金,未經董事會決議及內部簽核程序,即與外部合作推出類似基金墊款的快速買回服務;此外,向主管機關提出的資料也有隱匿情形,並出現未依規定指派符合資格人員代理職務、由同一人兼任董事長及總經理代理等問題,已影響公司治理及健全經營。
金管會因此認定胡亦嘉身為實際決策者,對相關違失負有重大責任,2021年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解除其街口投信董事職務。胡主張處分違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定,胡亦嘉實際掌握街口集團經營決策,並仿效中國「餘額寶」模式,主導打造台灣版「餘額寶」的「託付寶」。法院指出,胡先指定高武忠擔任街口投信董事長,自己擔任副董事長,但在「託付寶」於2020年7月20日正式上線當天,高武忠因反對配合推動相關業務,隨即遭撤換董事職務,改由胡亦嘉代理董事長。
判決指出,「託付寶」從規劃、決策到正式上線,幾乎皆由胡亦嘉一人主導,未依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程序辦理,已違反金融機構應遵循的治理機制,也背離金融業應負的社會責任。
北高行進一步認為,胡亦嘉缺乏金融法令遵循意識,利用街口集團旗下不同公司彼此分工,再重新串接業務流程,以「託付寶」提供保證獲利等服務,實質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企圖藉由金融科技創新名義,規避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令限制,卻未承擔相應監理義務,足以危及投資人財產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
法院也指出,胡亦嘉本身並不具備擔任投信總經理資格,卻同時代理董事長、總經理及主管等職務,明顯違反相關法令,因此認定金管會解除其董事職務的處分合法有據,一審判決胡敗訴。
胡亦嘉不服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違誤,金管會作成解除董事職務處分並無不法,今日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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