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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食安法》修法 祭「最低檢驗週期、吹哨者免責」防堵毒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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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7月17日11:08 • 發布於 07月17日10:04 • 上報快訊/王敬
中聯毒油事件持續延燒,立法委員廖偉翔已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中聯毒油事件持續延燒,立法委員廖偉翔今天(17日)表示,他已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毒油事件凸顯我國食安管理「檢驗頻率過低」以及「通報體系漏洞」的缺失,為守護國人健康,修正草案明定高風險食品的最低檢驗週期底線,並建立強制通報與吹哨者揭弊免責機制,以完善國內食安防線。

業者檢驗頻率由中央訂定 檢驗週期長且流於形式

廖偉翔表示,現行《食安法》將食品業者的自主檢驗頻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公告訂定,導致許多高風險品項的最低檢驗週期偏長,甚至流於形式,產生長期的監管空窗期。當危害物質在第一時間未被阻絕、流入市面並被國人食用,容易發生重大系統性食安危機。

廖偉翔說明,本次修正草案於第七條第四項增訂:針對經評估為「食品安全高風險特定類別」之食品業者,其最低自主檢驗週期「不得少於每季一次」;若屬「特定高風險品項」,其自主檢驗週期則「不得少於每月一次」。廖偉翔表示,藉由立法強制拉高檢驗頻度,才能保障國人飲食安全。

草案特別增訂「吹哨者免責與通報機制」

廖偉翔也進一步指出,檢驗人員或受委託檢驗機構通常是發現危害物質超標的關鍵角色,卻常因企業內部的商業利益考量、雇主的強力施壓或保密合約限制,導致食安風險遭刻意隱瞞、遲延通報,最終流入市面危害國人健康。 因此,草案特別增訂「吹哨者免責與通報機制」,明定一經發現危害健康物質超標,必須立即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且相關人員或機構不受營業秘密、契約保密約款或雇主指示之限制,保障專業人員不因揭弊而遭受法律追責或職場報復,確保國人健康高於商業利益考量。

廖偉翔表示,食品安全不分黨派,補上法律漏洞也刻不容緩,此案目前將積極邀請立法委員共同提案或連署,盼能儘速送交委員會排審,用最嚴密的防護機制,為全國人民的飲食健康把關。(責任編輯:殷偵維)

(推薦閱讀:吳崢「不是我逼你吃」失言 民進黨認:深自檢討並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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