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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老屋想申請延壽補助?沒建照、沒建物登記 先看能不能申請「這份證明」

住展

更新於 06月09日09:48 • 發布於 06月09日09:48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謝曉菁

老宅延壽、耐震補強及住宅修繕等補助方案陸續上路,不少屋主準備申請補助時,才發現家中老屋因年代久遠,未辦理建物登記或缺乏相關建築證明文件,擔心因此失去申請資格。對此,苗栗縣政府提醒,符合條件的老屋可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作為房屋合法存在的重要依據,協助後續申請相關補助。

近期因老宅延壽及耐震補強政策受,不少民眾詢問相關申請規定。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指出,「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是針對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已存在的房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所核發的合法證明文件。

工商發展處表示,以苗栗縣各鄉鎮(市)非都市土地為例,舊有合法房屋原則上須於民國73年3月31日前即已存在。若屬民國62年12月24日前興建於非田地目土地上的建築物,且實際供居住使用,非屬農業或畜牧設施,並未涉及依法應申請建照的增建、改建情形,也有機會依規定申請認定。

苗栗縣政府表示,許多老屋因興建年代較早,未辦理建物登記的情形相當普遍,而「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可作為部分住宅修繕及補助計畫的申請依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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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發展處指出,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時,須檢附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房屋稅籍證明、門牌編釘證明、戶籍遷入證明,以及用水、用電等相關文件。待縣府受理後,將依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確認房屋現況與相關證明文件內容。

工商發展處進一步說明,現場會勘主要確認房屋是否仍保有原有居住功能及主要建築構造。若房屋因年久失修而進行必要修繕,例如更換屋頂面板、局部修補牆面或更新部分建材,但仍保留原有主要結構與樑柱,原則上不影響認定資格,實際情況仍須由建管人員依現況審查。

最後,苗栗縣政府表示,許多老屋因興建年代較早,未辦理建物登記的情形相當普遍,而「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可作為證明房屋合法存在的重要文件,除有助於申請接用水電外,也可作為部分住宅修繕及補助計畫的申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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