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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拋棄繼承的替代品-債權保護下的法律提醒(地政士林瑞明專欄)

勁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16日00:26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6日00:26

(地政士林瑞明專欄)近來繼承糾紛屢見不鮮,其中涉及債務人身分的繼承,更是牽動法律與倫理的交錯難題。案例顯示,一名繼承人因欠有債務,在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於協議書中註明「不繼承任何遺產」,似乎希望以此方式免於讓遺產淪為債權人追償的標的。然而,債權銀行旋即以「損害債權」為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支持其主張,最終使該繼承人應有的遺產重新回復,並進一步拍賣清償債務。

這樣的結果,凸顯一個核心問題:「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拋棄繼承」的替代品。在法律架構下,繼承的發生與債權人的權利緊密相連,債務人若想合法排除繼承,正確方式應是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非僅以家族內部的私下協議或者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來規避債權人追債。

債權優先於協議:銀行行動的正當性

債權人的權利,乃基於債務契約而存在。當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財產時,該財產理應成為債權實現的來源。如果債務人僅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與其他繼承人合意,將自己應有的繼承份額「讓渡」出去,對債權人而言,形同債務人故意掏空資產,直接侵害其清償可能性。

《民法》早已設有「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目的即在於防止此類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的法律行為,並回復原狀。正因如此,上述案例中,債務人的「不繼承約定」不僅無效,反而引來債權人透過司法手段,將其應繼分重新納入拍賣範圍。這個過程,正是法律維護債權人正當權利的具體體現。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時效:唯一合法的免責途徑

與此同時,社會大眾必須認清一點:債務人要合法避免遺產被債權人追償,唯一正確的途徑就是「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得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程序。一旦拋棄,法律效果是自始視為未繼承,該繼承人不會成為繼承人,亦無應繼分,自然也無法成為債權追索的標的。

然而,若錯過這個法定期限,再以協議方式「不分財產」、「不主張繼承」,其法律效力僅及於繼承人內部的分配,並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換言之,家庭協議再和諧,也不能凌駕於法律規範之上。

社會啟示: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此一案例,對社會傳遞出明確的啟示。首先,繼承涉及的不僅是家族情感,更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權利息息相關。任何繼承安排,不能僅著眼於內部協議,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拋棄繼承的程序雖然看似繁瑣,但它的存在正是為了平衡債務人、繼承人及債權人之間的權益。若欠缺正規程序,任由協議取代法律,將使得債權人權益受損,最終仍需透過司法爭訟來修正,徒增紛爭與成本。

最後,這提醒所有有債務問題的繼承人,應當及早諮詢法律專業,善用拋棄繼承制度,避免將來不必要的官司。

結語

「繼承分割協議」不能取代「拋棄繼承」,這不僅是法律的明文規定,更是債權保障制度的核心精神。社會上常有誤解,認為只要協議放棄,便等同於拋棄繼承,但法律效果卻大相逕庭。債務人若欲擺脫遺產牽連,必須在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方能真正杜絕爭議。

遺產繼承不是家族內部的私事,而是與社會契約密切交織的法律制度。尊重法律程序,才是保護自身與他人權益的根本之道。(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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