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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8突切車道挨罰2萬4千 提供行車紀錄器表清白…法官不認同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06月08日04:53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8日04:02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呂姓男子於113年6月26日早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萬丹鄉台88線快速道路西向東某路段,突然向右變換車道,迫使白色箱型貨車緊急閃避。警方接獲檢舉後,依行車紀錄器影像認定其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臺幣2萬4000元,並命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呂男不服裁處,提出訴願,主張其變換車道並非惡意迫近或逼迫貨車讓道,亦無多次按喇叭、持續壓迫或危險逼近等行為,純屬為避開後方長時間尾隨之檢舉車輛。他提供完整行車紀錄器畫面,稱與該白色貨車無行車糾紛,主觀並無惡意,且行為與「危險駕駛」構成要件有別,認為警察機關過度解釋法條並濫用處罰權限。

法院審酌行車影片後發現,呂男駕駛車輛與貨車併行時,於無突發狀況下突然向右切入外側車道,且車身已大半進入車道,與貨車呈併駛貼近狀態,導致貨車緊急煞車閃避,險些發生碰撞,屬典型驟然變換車道壓迫他車讓道情況。

法院認為,原告該行為已明顯違反一般道路駕駛安全原則,主觀上應能預見會對他車造成壓力與風險,屬過失行為,構成所稱違規事實。另《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裁罰基準,未逾法定上限,且具明確分級標準,有助減少行政裁量濫用,符合法律授權及平等原則。警方依據裁罰基準處以罰鍰及講習,並無裁量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原處分合法,原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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